現聲說法:一位資深法官的回憶錄
作  者╱
李相助口述、范立達執筆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博雅文庫
出版日期╱
2022/09/01   (2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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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343-044-0
書  號╱
RL25
頁  數╱
456
開  數╱
25K
定  價╱
520 (特價 411)



轟動全國的「白曉燕命案」,陳進興罪證確鑿判死刑之外,殊不知張志輝差點就可以法外逍遙?
「蘇建和三囚案」纏訟21年,從原先的死刑到最後獲判無罪,只能說是台灣奇蹟?


職司審判工作近四十年的臺灣高等法院資深庭長李相助,打破「法官不語」的傳統窠臼,透過資深媒體人范立達之手,首度向外界揭露法官斷人生死時的心路歷程,也掀開十大刑案的驚人內幕。

僅有高農學歷的李相助,如何靠著堅忍不拔的毅力,考取司法官,並成為「天下第一庭」的高院刑庭庭長?透過不斷的自修,李相庭的法律學養終獲肯定,受邀參加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在憲法法庭中發表鑑定意見,折服眾多法學先進。

閱讀本書,你會相信,英雄不怕出身低的道理,也會了解,司法改革是條如何漫長又緩步向前的道路。
※書籍推薦人
總統府資政、前國民大會議長   陳金讓
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 鍾曜唐
前最高法院院長   吳啟賓

李相助,1935年出生於台南麻豆。高農畢業即通過就業考試,之後自學參加司法官檢定考試合格,二年後通過司法官考試,先後奉派台北、台中、彰化、桃園地方法院,花蓮、台中高分院,台北高本院推事或推事(法官)兼庭長。自民國56年1月起,近四十年來始終如一,未曾離開過審判工作,期間曾審過多件社會矚目刑事案件。早年鼓吹票據法除罪化,後期致力於司法改革,諸如法官自治、司法預算獨立等等,不遺餘力。


范立達,1965年出生於台中。文化大學新聞學研究所、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1988年進入新聞界後,至今未曾離開。曾在日報、晚報、網路報、廣播及電視台服務,作過記者、召集人、採訪主任、主持人及評論員,現任TVBS法務室資深經理。著有《情治檔案》、《達達的馬蹄》、《阿達新聞檔案系列一至四集》等書。

PART 1 我的法官之路
童年
學生生活
結婚
考取司法官
父親過世
險些從政?
法官生涯二三事
憶好友們
阿扁

PART 2 十大刑案
十大刑案之一:七彩藝苑命案
十大刑案之二:華定國案外案之員警偽證案
十大刑案之三:蘇建和等盗匪案
十大刑案之四:商業周刊誹謗案
十大刑案之五:選舉餐會案
十大刑案之六:白曉燕命案
十大刑案之六,附錄:陳進興案
十大刑案之六,附錄:陳進興案外案
十大刑案之七:反共義士卓長仁等綁架案
十大刑案之八:國家主權案
十大刑案之九:鎮長稅案
十大刑案之十:周人蔘電玩弊案

PART 3 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前言:漫談司法積弊
司法改革之一:票據法
司法改革之二:法官自治
司法改革之三:羈押權
司法改革之四:庭長任期制
司法改革之五:全國司改會議
司法改革尾聲:全國司改會議之後

附錄
附錄一、如何有效遏止違反票據法案件增加之研究
附錄二、中華民國法官自治條例
附錄三、庭長任期制之我見
附錄四、司法革新的基本問題
附錄五、「檢察官與法官之任務界分及檢察制度」之吾見

年表
參考書目

走鋼索的律師
(限中國大陸以
外地區銷售)
法官的15堂法
律解說課─透過
吸睛影劇來學習
邏輯思辨與法學
常識
法律,不只是法
律:行為與社會
事實在法律判決
時的角色
法官說了算!缺
席的證據與邏輯
千萬別來念法律
羈押魚肉




十大刑案之三:蘇建和等盗匪案

若要李相助回顧他任職法官近四十年期間,哪件案子讓他印象最深刻?哪件案子曾引發社會最大爭議?他一定毫不猶豫的說:「就是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死囚案!」
李相助還記得,他是蘇案更二審,也就是最後一個事實審的審判長,他在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判決,維持蘇建和等三名被告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後,最高法院在短短不到三個半月,就在八十四年二月九日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定讞的判決。但想不到,這件案子在判決定讞後,非但沒有執行,後來竟演變成一場社會運動。全案纏訟至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進行再更三審判決,把蘇建和等三人判決無罪,又因為全案適用妥速審判法規定,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全案才終於宣告無罪定讞。

爭議四起的蘇案
這件案子從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案發,官司一打超過二十一年,案子歷經高院更二審判決死刑後,復經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後來,最高法院檢察署為被告提出三次非常上訴,也全遭最高法院駁回,但被告等人仍不放棄,繼續提出再審聲請,結果,連再審都打到「再更三審」,若不是因為有妥速審判法的規定,限制檢察官不得再上訴,否則,本案迄今可能仍在繼續纏訟中。而一件死刑案自定讞後,拖延十六年未執行,這也創下司法史上的紀錄。
這件案子雖然最後以無罪定讞,但李相助迄今仍然堅信,這件強盗、強姦、殺人案是由已經伏法的王文孝和蘇建和等三人共同犯下的。他也仍然認為,他當年所作的判決並無錯誤。他說,他不是樂於見到蘇建和等人被槍斃,但這是「是非」的問題,更是社會公理、正義能否伸張的嚴肅問題。蘇案在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就已經判決定讞,但到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由高院裁定准予開始再審前,五年餘的時間中,歷經了四任法務部長,從馬英九以降,廖正豪、城仲模到葉金鳳,沒有任何一人簽署三名死囚的執行令,這豈是常態?李相助痛批這是「既破法制,且開惡例!」
他判決被告死刑之後,被告提出第三審上訴時,二、三審的檢察官也提出答辯狀或意見書,均表示被告上訴無理由,亦即認同死刑的判決。沒想到,在判決定讞之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卻為被告利益先後提起非常上訴三次,其間,還曾發生最高法院檢察署審核月餘,因找不出提起非常上訴理由,而將全案檢送法務部核備執行,但卻遭法務部以「仍有事實可疑」為由再發交研究,無異強令最高法院檢察署一定要提起非常上訴。
李相助說,在蘇案判決定讞之前,檢察機關拼命想要證明蘇建和等人犯罪,但判決定讞以後,最高法院檢察署卻又拼命要證明蘇建和等人無辜,先不論檢察機關是否有角色錯亂的問題,光從檢察機關這種出爾反爾的作法,就會造成外界誤認法院對蘇建和等人有偏見,一心想要讓他們受刑,反而是職司追訴犯罪的檢察系統努力在為三死刑犯申冤,因而產生蘇建和等人確實是無辜受迫害的良民,司法機關則被批評為無血無淚,毫無人性,寧可錯殺百人,也不肯錯放一人,或是直指法官誤判,司法殺人等云云。

法官不語?
在沉痛之餘,李相助決定提筆為文,撰寫長達三十頁的「蘇建和等盗匪案被告等相關自白資料」,並在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召開記者會,對外發表。當時,高院不少庭長、法官也都站出來聲援李相助的行動。
三個月後,最高法院也由刑事庭庭長黃劍青召開記者會,提出刑事庭法官研討會對蘇建和案的研討結論。這兩次記者會中,與會的法官、庭長們,無不斬釘截鐵的保證,他們對於蘇案的判決不可能發生錯誤。
在這場司法史上法院首度針對個案審判召開的記者會中,李相助大力駁斥外界認為「法官草菅人命,不食人間煙火」的說法。他說,本案被告蘇建和等人的供詞雖然有些許出入,但有關他們基本犯罪事實,從卷證中足以確認,他深信這件判決絕對沒有冤枉人。
李相助還記得,在他召開記者會之前,蘇案的一位辯護律師曾私下和他溝通,希望能夠勸他取消記者會,這名律師還安慰他說:「我們是在罵法院,不是罵你啦!」但李相助認為,他是蘇案最後事實審的審判長,律師認為這件案子判決不公,不是罵他,會是罵誰呢?就算真不是罵他好了,他也不能坐視不理啊!因為外界連日來的批評,已經對整體司法審判的公信力傷害至鉅,他怎能保持沉默?因此,李相助嚴正拒絕了律師的請託。
想不到,記者會召開那天,這名律師也來到現場,並當場要求與李相助辯論。對此,李相助非常不留情面的大聲斥喝他說:「你是什麼人?你是被告的律師,你哪有資格跟我辯論?」當場讓這名律師碰了一鼻子灰。
李相助在記者會中還非常直接且猛烈的批評當時拼命為蘇建和等人奔走營救的社運人士,他說:「被告的人權應受保障,理所當然,也無人反對。但善良無辜被害人夫婦無端被殺,死狀奇慘,葉女 甚且慘被輪姦,如此慘絕人寰、人神共憤之事,國家社會豈可不聞不問?難道被害人的人權就可以忽視嗎?法院的判決可受公評,但公評應根據卷證資料,以客觀態度為之,尤其以高級知識份子自居之所謂『讀書人』,如果連案卷資料都未過目,或無視卷證資料,亦不稍事查證,就人云亦云,或預設立場,別居用心,以種種似是而非的論調,或顛倒黑白,甚或故意抹黑法院,利用傳播媒體之喧染,導致社會大眾誤以為罪大惡極之兇犯,係無辜受冤之良民,維護公理正義之執法者,係漠視人權、草菅人命之酷吏,則天地公理何存?他們如果肯捫心自問,又豈能無所愧疚?試問這種強盗、輪姦、殺人慘絕人寰之悲劇,如果不幸發生在自己妻兒子女之身上,將作何自處?將作何感想?又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親人又將情何以堪?縱令可以不信司法的公正性,難道因果報應之說亦可無視乎?」
對於遲遲不簽署死刑執行令的法務部長馬英九,李相助也非常不客氣的高聲抨擊。李相助明白指出,法院經三審判決死刑定讞的案子,依程序,案卷要先檢送最高法院檢察署審核,如認為沒有提出非常上訴的理由,則案卷要再呈送法務部。法務部長於收受相關卷宗後,再次審核,如認為也沒有問題,就應令准執行,再把全卷發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而臺高檢署檢察官於收到執行令三天內就應執行死刑。
他說,死刑案件送給法務部長審核,是一項程序,並不是代表法務部長有權力不簽准死刑執行令。如果三審定讞的案子,法務部長卻有權力決定准不准執行死刑,那麼,法務部長豈非等同於第四審?
事後,記者將李相助抨擊的內容轉告馬英九,並詢問馬英九的反應。馬英九只低調的說:「我可以理解法官的心情。」
李相助召開記者會的作法,有人同表贊同,但當然也有人不以為然。例如,臺高檢署檢察官陳瑞仁就不認同李相助和最高法院召開記者會的作法。他說:「法官不語!」意思是說,依照法界的傳統,法官該說的話,都在判決書中交代完畢了,之後,任憑外界如何批評,法官都不該再捲入這些口水戰中。
但李相助認為,如果外界批評的依據,是根據判決書的內容衍生而來,他就沒什麼話好說。但事實上,絕大多數批評蘇案的人,連判決書長什麼樣子都沒見過。對於這些信口開河的批判言論,他怎能坐視不理?如果一件司法案件被搞成社會運動,法官還得當啞巴,什麼話都不能說,他不能接受這樣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