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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推薦人 新聞評論人 范立達 東吳大學歷史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林慈淑 教育部人權教育輔導群召集人 林佳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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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文 公門內的修行 新聞評論人 范立達
憲法第八十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段不到三十字的簡短規定,卻引發許多討論。近幾年來,社會各界對於法官必須「超出黨派」的部分,已經獲得共識,不再有爭議,但何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則仍有很多不同的說法。 有人認為,所謂的「依據法律」,指的是法官的判斷必須受到法律的拘束,不能逸於法律以外,為恣意裁判。但,問題來了。何謂法律?最高法院頒布的判例算不算法律?再者,如果法律的規定與憲法發生衝突,法官的判斷是要依據法律,還是憲法?易言之,法官有沒有違憲審查權? 所謂的「獨立審判」,更是爭議重重。有人認為,所謂的「獨立」,是指審判過程中的每一位法官,都必須對自己的見解負責,而不必受到他人的左右。因此,即使是三人一組或五人一組的合議庭,其中的成員若與其他法官有不同意見,也應該「獨立」表達出來。換句話說,縱使合議庭評議時,屬於少數意見的法官,仍有寫出不同意見書的權利。但此種做法,會否與現行「評議結果於判決確定前均不得公開」的規定衝突?此外,判決被上級審撤銷發回後,下級審是否應受上級審見解的拘束?還是說,下級審仍可堅持獨立審判,就自己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這也是司法實務界屢見不鮮的爭議話題。 至於「不受任何干涉」,就更有趣了。 有人認為,「干涉」可分為內部干涉及外部干涉。其中,內部的干涉包括了人事升遷、考績、辦案成績等等。要杜絕內部干涉,就必須把前述這些科層制度及「陋規」全數廢除,所以,司法界不少改革派份子一直大力倡言「我們需要一部法官法!」道理即在此。不過,「法官法」能否誕生?看來還非常艱難,這其中,除了涉及了檢察界的不同聲音外,司法界的大老是否真心誠意的支持,似乎也有值得玩味的空間。看來,要達到改革的目標,果然非一蹴可及。 就外部干涉的部分,最常被提及的,就是目前泛濫成災的媒體報導。 司法界不少人認為,為了讓法官有純淨的辦案空間,所以輿論、媒體對於審判中的案件皆不得報導、評論,否則,就是干涉了審判。更有人提議,我國應效法英美諸國,制定「藐視法庭罪」,把那些成天砲轟法官、法院、判決的記者、民代、名嘴們,統統抓起來。但此種作為會否被視為妨害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自然又有不同的看法出現。 當然,更有另一派人士認為,法官在判案時若想不受任何干涉,就得作到清心寡慾,與外界的接觸聯繫程度降到最低,甚而把自己封閉在象牙塔中,如此,就無任何人找得到管道施壓、關說,法官斷案時當然就可以不受任何干涉了。 但法官真的應該把自己隔絕於社會大眾之外嗎?司法界老前輩傳下來的訓示:「法官要耐得住寂寞!」、「法官不語!」、「法官的意見都表現在判決書上!」真的是金科玉律,不得也不應違反嗎?其實,這問題已愈來愈值得研究了。 近幾年來,司法界出現了一批與傳統規矩相當不同的法官。他們有時會在法庭中諄諄教誨已認罪的被告,要他們爾後不得再犯;有時會在裁判書中長篇大論,闡述個人的法律見解;有時會把手中的案子停下來,寫出洋洋灑灑的釋憲聲請書,請求大法官對於爭議性的法律規定進一步釐清;更有人會提筆為文,投書報端,自動自發的作起全民法治教育的工作。由於這些新生代法官的作為,太過另類,所以,他們的一舉一動,無不引起側目,更讓傳統、保守的司法界難以忍受。部分司法前輩們更會勸他們,把自己的本業顧好才是正途,何必作這些份外且無償無酬的工作?更有人會勸說,為了寫釋憲聲請書、為了在一件判決書中寫下長篇的「旁論」,而影響結案進度,讓自己的辦案成績、考績下滑,豈非愚不可及?但他們常常樂在其中而不疲。 本書作者林孟皇法官就是這些另類法官的代表人物之一。 有閱報習慣的讀者們,應該會常常從報端上看到林法官的大名。他那篇「台灣霹靂火燒出什麼問題」,堪稱是生活法律教育的代表作,迄今仍在網路中不斷地流傳、轉寄。本書的內容即是把他多年來投書報端所發表的文章集結成冊,讓 讀者們一次看個夠。看到本書的份量,讀者們可能也會訝異,林法官怎有那麼多空閒的時間,能夠寫出這麼多篇精彩的文章? 不過,林法官雖勤於對司法時事發表意見,但可私毫沒有以私害公,對於個人手中承辦的案件,林法官同樣是費心費力審判,影響力更是經常超越個案。 舉例來說,常購買、服用維他命的讀者,可能會發現近年來「善存」的價格大幅降低,而且也不再被衛生署列為藥品管制;因信用卡、現金卡而揹負卡債的朋友,也可能會發現,銀行突然「好心的」大減循環利息或違約金。但外界不知的是,維他命由「藥品」變成「食品」,靠的是林法官的一本判決(不是一紙判決喔!),而銀行對於卡奴的違約金之所以降低,也不是良心發現,而是因為林法官在簡易法庭任職時,依職權大砍銀行違約金至象徵性的一元,讓這些銀行不得不知難而退。由此看來,法官果真不能妄自菲薄,靠著判決影響政策、改變政策,在現實生活中,的確有可能發生呢! 林法官的判決書,也迭有佳作,更常引發各界的討論。 最有名的案例,是趙建銘涉及的台開案,林法官在判決書中直指此為「權貴犯罪」,並嘆「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判決書為此傳誦一時。另外,在審理「股市禿鷹案」時,對於記者有無拒絕證言權,林法官寫下萬言裁定書,就憲法層次說明記者的拒絕證言權利應如何由法官在個案中審查,並建立一套審查標準。在聯電董事長曹興誠控告今周刊社長謝今河誹謗案,林法官更提筆直書數萬言,反覆探討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的分野。此外,在一件民眾對警察開罰單提出異議的裁定案中,林法官對於手持標語牌站在人行道上示威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抑或只是單純的表達言論自由,以及道交條例的異議案件由普通法院而非行政法院受理並準用刑事訴訟法是否適恰的程序問題,均有非常深入的剖析。 每次拜讀林法官的這些大作,心中都會感嘆,林法官果然是把法官的工作當成良心事業在經營。明明一千字以內就可結案的裁判書,他非得寫到上萬字才罷休,他不可能吃飽撐著沒事找事做,他會如此筆耕不輟,憑恃的絕對是一腔熱血,以及對司法的熱愛。 後來得知,林法官出身教育界,曾經為人師表,後來才考上台大法律系、法律研究所,並考上法官,這才恍然大悟,正因為林法官身上流著教師的血液,所以才會如此誨人不倦。雖然他從教職換了跑道改行當法官,但他依然存在著老師的性格,所以,在他的判決書中、在他的時事文章中,都時時刻刻與大家分享他的知識心得。我相信,每當夜深人靜,林法官一人還在伏案疾書時,他心中所想的,絕對不是筆下的這件判決是否會被上級審維持,也絕對不只考量是否能折服當事人,而是想到,如何讓所有接觸到這份判決書的人都有所獲,都能因此而增進對法律的思考。這樣的用心,讓他在寫判決書時,就像是在寫歷史。 我和林法官神交已久,後來在研究所拜入林子儀老師門下時,才知道他亦是林老師的高徒,頓時,他和我成了師兄、弟的關係。饒是如此,但林法官向來恪遵君子之交淡如水的戒律,與我之間,除了幾次在學術研討會碰過面,點頭打招呼外,並沒有太多的互動。與他相較,在才學上我是萬萬不如,更沒有資格品評他的大作,沒想到此次會受囑為他的新作寫序,惶恐之餘,只能從一名關心司法及法律教育的讀者觀點,向大家推薦此書。 是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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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孟皇,台灣高雄人,花蓮師專、台灣大學法律系、法研所畢業,主修憲法、教育行政法、法史學。曾擔任過國小教師、實習律師、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理事。現任職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諮詢委員、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在多年的審判工作中,寫過許多傳頌一時、影響社會深遠的判決。
林法官因出身教育界,長期關心台灣社會法治教育的發展與憲政文化的深根,在工作之餘,曾兼任國立編譯館九年一貫社會領域教科書審定委員、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社會學習領域研修委員、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群社會學習領域委員。著有《羈押魚肉》(曾榮獲「非文學類」金鼎獎)、《金融犯罪與刑事審判》、《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等書,並共同編撰《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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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揭開法官的面紗 九月政爭、太陽花學運與審判獨立 九月政爭案給台灣社會的啟示 政客們,別高估了自己 勝訴所得不如所支出的裁判費? 同一事件的民、刑事判決何以歧異? 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 大法官解釋不能昧於司法實務 十年司法改革的再改革 專業法庭法官欠缺專業? 法官的侷限?司法的極限? 請法評會為台灣社會上一堂公民法治教育課 別再搞分贓式大法官任命 漠視人權者不可擔任大法官 國民黨敢相信林俊益法官? 台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第二篇 檢察官不該是「追訴狂」 司法院賴院長應向全體檢察官道歉? 從檢察長遭判刑看檢察權與政治的互動 讓「檢察官治國」留在歷史記憶裡 偵查秘密底下可能隱藏的違法濫權 行政簽結中影案 檢察官經得起檢驗? 如果繼續縱容檢警人員放話-割喉案的真相 請檢察官們管控好你的爪牙 正視檢察官人事階級化的危機 期待更多「白目」的檢察官 檢察體系該典範移轉了 檢評會為程序正義做出最佳示範 檢察長不該違法搞「紅牌檢察官」 尋求檢察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的平衡
第三篇 法律就在生活中 司法離人民還有多遠? 台灣霹靂火燒出什麼問題 星光幫、規則與法律文化 師生戀,政府應否管制? 保留法律追訴權? 我又沒喝酒 警察憑什麼實施酒測? 民間司改會是泛綠陣營的外圍組織? 為什麼沒有法官當選十大傑出青年? 傾聽法官真性情流露的聲音 司法政策的廣告與行銷 羈押魚肉 人性、法治與無罪推定原則 電話詐欺之一:被害人篇 電話詐欺之二:加害人篇
第四篇 我的法律會轉彎 寵物有價,法理就在生活中 父母不可無故侵入子女住宅? 訟終凶?之一 訟終凶?之二 收費,銀行說多少就是多少? 維他命是藥?是食品? 刑度怎會差這麼多?之一 刑度怎會差這麼多?之二 被告不起訴,證人反遭裁罰? 記者有權拒絕作證? 判決不同意見書可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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