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魚肉
2011 第35屆金鼎獎.非文學類得獎
作  者╱
林孟皇
出版社別╱
五南
書  系╱
博雅文庫
出版日期╱
2024/10/23   (2版 2刷)
  
即日起五南舊官網僅提供書籍查詢,如欲購書,請至五南新官網 https://www.wunan.com.tw/
I  S  B  N ╱
978-957-11-8475-3
書  號╱
RL18
頁  數╱
392
開  數╱
25K
定  價╱
380 (特價 300)

※書籍推薦人
新聞評論人 范立達
東吳大學歷史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林慈淑
教育部人權教育輔導群召集人 林佳範
※推薦文
公門內的修行
新聞評論人 范立達

憲法第八十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段不到三十字的簡短規定,卻引發許多討論。近幾年來,社會各界對於法官必須「超出黨派」的部分,已經獲得共識,不再有爭議,但何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則仍有很多不同的說法。
有人認為,所謂的「依據法律」,指的是法官的判斷必須受到法律的拘束,不能逸於法律以外,為恣意裁判。但,問題來了。何謂法律?最高法院頒布的判例算不算法律?再者,如果法律的規定與憲法發生衝突,法官的判斷是要依據法律,還是憲法?易言之,法官有沒有違憲審查權?
所謂的「獨立審判」,更是爭議重重。有人認為,所謂的「獨立」,是指審判過程中的每一位法官,都必須對自己的見解負責,而不必受到他人的左右。因此,即使是三人一組或五人一組的合議庭,其中的成員若與其他法官有不同意見,也應該「獨立」表達出來。換句話說,縱使合議庭評議時,屬於少數意見的法官,仍有寫出不同意見書的權利。但此種做法,會否與現行「評議結果於判決確定前均不得公開」的規定衝突?此外,判決被上級審撤銷發回後,下級審是否應受上級審見解的拘束?還是說,下級審仍可堅持獨立審判,就自己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這也是司法實務界屢見不鮮的爭議話題。
至於「不受任何干涉」,就更有趣了。
有人認為,「干涉」可分為內部干涉及外部干涉。其中,內部的干涉包括了人事升遷、考績、辦案成績等等。要杜絕內部干涉,就必須把前述這些科層制度及「陋規」全數廢除,所以,司法界不少改革派份子一直大力倡言「我們需要一部法官法!」道理即在此。不過,「法官法」能否誕生?看來還非常艱難,這其中,除了涉及了檢察界的不同聲音外,司法界的大老是否真心誠意的支持,似乎也有值得玩味的空間。看來,要達到改革的目標,果然非一蹴可及。
就外部干涉的部分,最常被提及的,就是目前泛濫成災的媒體報導。
司法界不少人認為,為了讓法官有純淨的辦案空間,所以輿論、媒體對於審判中的案件皆不得報導、評論,否則,就是干涉了審判。更有人提議,我國應效法英美諸國,制定「藐視法庭罪」,把那些成天砲轟法官、法院、判決的記者、民代、名嘴們,統統抓起來。但此種作為會否被視為妨害新聞自由、言論自由?自然又有不同的看法出現。
當然,更有另一派人士認為,法官在判案時若想不受任何干涉,就得作到清心寡慾,與外界的接觸聯繫程度降到最低,甚而把自己封閉在象牙塔中,如此,就無任何人找得到管道施壓、關說,法官斷案時當然就可以不受任何干涉了。
但法官真的應該把自己隔絕於社會大眾之外嗎?司法界老前輩傳下來的訓示:「法官要耐得住寂寞!」、「法官不語!」、「法官的意見都表現在判決書上!」真的是金科玉律,不得也不應違反嗎?其實,這問題已愈來愈值得研究了。
近幾年來,司法界出現了一批與傳統規矩相當不同的法官。他們有時會在法庭中諄諄教誨已認罪的被告,要他們爾後不得再犯;有時會在裁判書中長篇大論,闡述個人的法律見解;有時會把手中的案子停下來,寫出洋洋灑灑的釋憲聲請書,請求大法官對於爭議性的法律規定進一步釐清;更有人會提筆為文,投書報端,自動自發的作起全民法治教育的工作。由於這些新生代法官的作為,太過另類,所以,他們的一舉一動,無不引起側目,更讓傳統、保守的司法界難以忍受。部分司法前輩們更會勸他們,把自己的本業顧好才是正途,何必作這些份外且無償無酬的工作?更有人會勸說,為了寫釋憲聲請書、為了在一件判決書中寫下長篇的「旁論」,而影響結案進度,讓自己的辦案成績、考績下滑,豈非愚不可及?但他們常常樂在其中而不疲。
本書作者林孟皇法官就是這些另類法官的代表人物之一。
有閱報習慣的讀者們,應該會常常從報端上看到林法官的大名。他那篇「台灣霹靂火燒出什麼問題」,堪稱是生活法律教育的代表作,迄今仍在網路中不斷地流傳、轉寄。本書的內容即是把他多年來投書報端所發表的文章集結成冊,讓 讀者們一次看個夠。看到本書的份量,讀者們可能也會訝異,林法官怎有那麼多空閒的時間,能夠寫出這麼多篇精彩的文章?
不過,林法官雖勤於對司法時事發表意見,但可私毫沒有以私害公,對於個人手中承辦的案件,林法官同樣是費心費力審判,影響力更是經常超越個案。
舉例來說,常購買、服用維他命的讀者,可能會發現近年來「善存」的價格大幅降低,而且也不再被衛生署列為藥品管制;因信用卡、現金卡而揹負卡債的朋友,也可能會發現,銀行突然「好心的」大減循環利息或違約金。但外界不知的是,維他命由「藥品」變成「食品」,靠的是林法官的一本判決(不是一紙判決喔!),而銀行對於卡奴的違約金之所以降低,也不是良心發現,而是因為林法官在簡易法庭任職時,依職權大砍銀行違約金至象徵性的一元,讓這些銀行不得不知難而退。由此看來,法官果真不能妄自菲薄,靠著判決影響政策、改變政策,在現實生活中,的確有可能發生呢!
林法官的判決書,也迭有佳作,更常引發各界的討論。
最有名的案例,是趙建銘涉及的台開案,林法官在判決書中直指此為「權貴犯罪」,並嘆「竊鉤者誅,竊國者侯。」判決書為此傳誦一時。另外,在審理「股市禿鷹案」時,對於記者有無拒絕證言權,林法官寫下萬言裁定書,就憲法層次說明記者的拒絕證言權利應如何由法官在個案中審查,並建立一套審查標準。在聯電董事長曹興誠控告今周刊社長謝今河誹謗案,林法官更提筆直書數萬言,反覆探討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的分野。此外,在一件民眾對警察開罰單提出異議的裁定案中,林法官對於手持標語牌站在人行道上示威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抑或只是單純的表達言論自由,以及道交條例的異議案件由普通法院而非行政法院受理並準用刑事訴訟法是否適恰的程序問題,均有非常深入的剖析。
每次拜讀林法官的這些大作,心中都會感嘆,林法官果然是把法官的工作當成良心事業在經營。明明一千字以內就可結案的裁判書,他非得寫到上萬字才罷休,他不可能吃飽撐著沒事找事做,他會如此筆耕不輟,憑恃的絕對是一腔熱血,以及對司法的熱愛。
後來得知,林法官出身教育界,曾經為人師表,後來才考上台大法律系、法律研究所,並考上法官,這才恍然大悟,正因為林法官身上流著教師的血液,所以才會如此誨人不倦。雖然他從教職換了跑道改行當法官,但他依然存在著老師的性格,所以,在他的判決書中、在他的時事文章中,都時時刻刻與大家分享他的知識心得。我相信,每當夜深人靜,林法官一人還在伏案疾書時,他心中所想的,絕對不是筆下的這件判決是否會被上級審維持,也絕對不只考量是否能折服當事人,而是想到,如何讓所有接觸到這份判決書的人都有所獲,都能因此而增進對法律的思考。這樣的用心,讓他在寫判決書時,就像是在寫歷史。
我和林法官神交已久,後來在研究所拜入林子儀老師門下時,才知道他亦是林老師的高徒,頓時,他和我成了師兄、弟的關係。饒是如此,但林法官向來恪遵君子之交淡如水的戒律,與我之間,除了幾次在學術研討會碰過面,點頭打招呼外,並沒有太多的互動。與他相較,在才學上我是萬萬不如,更沒有資格品評他的大作,沒想到此次會受囑為他的新作寫序,惶恐之餘,只能從一名關心司法及法律教育的讀者觀點,向大家推薦此書。
是為序。

林孟皇,台灣高雄人,花蓮師專、台灣大學法律系、法研所畢業,主修憲法、教育行政法、法史學。曾擔任過國小教師、實習律師、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司法院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委員、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理事。現任職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諮詢委員、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在多年的審判工作中,寫過許多傳頌一時、影響社會深遠的判決。

林法官因出身教育界,長期關心台灣社會法治教育的發展與憲政文化的深根,在工作之餘,曾兼任國立編譯館九年一貫社會領域教科書審定委員、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社會學習領域研修委員、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群社會學習領域委員。著有《羈押魚肉》(曾榮獲「非文學類」金鼎獎)、《金融犯罪與刑事審判》、《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轉型正義與司法改革》等書,並共同編撰《老師,你也可以這樣做》一書。

第一篇 揭開法官的面紗
九月政爭、太陽花學運與審判獨立
九月政爭案給台灣社會的啟示
政客們,別高估了自己
勝訴所得不如所支出的裁判費?
同一事件的民、刑事判決何以歧異?
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
大法官解釋不能昧於司法實務
十年司法改革的再改革
專業法庭法官欠缺專業?
法官的侷限?司法的極限?
請法評會為台灣社會上一堂公民法治教育課
別再搞分贓式大法官任命
漠視人權者不可擔任大法官
國民黨敢相信林俊益法官?
台灣司法的轉型正義功課

第二篇 檢察官不該是「追訴狂」
司法院賴院長應向全體檢察官道歉?
從檢察長遭判刑看檢察權與政治的互動
讓「檢察官治國」留在歷史記憶裡
偵查秘密底下可能隱藏的違法濫權
行政簽結中影案 檢察官經得起檢驗?
如果繼續縱容檢警人員放話-割喉案的真相
請檢察官們管控好你的爪牙
正視檢察官人事階級化的危機
期待更多「白目」的檢察官
檢察體系該典範移轉了
檢評會為程序正義做出最佳示範
檢察長不該違法搞「紅牌檢察官」
尋求檢察獨立與民主可問責性的平衡

第三篇 法律就在生活中
司法離人民還有多遠?
台灣霹靂火燒出什麼問題
星光幫、規則與法律文化
師生戀,政府應否管制?
保留法律追訴權?
我又沒喝酒 警察憑什麼實施酒測?
民間司改會是泛綠陣營的外圍組織?
為什麼沒有法官當選十大傑出青年?
傾聽法官真性情流露的聲音
司法政策的廣告與行銷
羈押魚肉
人性、法治與無罪推定原則
電話詐欺之一:被害人篇
電話詐欺之二:加害人篇

第四篇 我的法律會轉彎
寵物有價,法理就在生活中
父母不可無故侵入子女住宅?
訟終凶?之一
訟終凶?之二
收費,銀行說多少就是多少?
維他命是藥?是食品?
刑度怎會差這麼多?之一
刑度怎會差這麼多?之二
被告不起訴,證人反遭裁罰?
記者有權拒絕作證?
判決不同意見書可否公開?

千萬別來念法律
走鋼索的律師
(限中國大陸以
外地區銷售)
法官的15堂法
律解說課─透過
吸睛影劇來學習
邏輯思辨與法學
常識
法律,不只是法
律:行為與社會
事實在法律判決
時的角色
現聲說法:一位
資深法官的回憶

法官說了算!缺
席的證據與邏輯




第一篇 揭開法官的面紗

九月政爭、太陽花學運與審判獨立
引發世人高度關注的太陽花學運,和平落幕了。在此同時,一件值得關注卻被忽略的司法案件,也宣判了。本案起因於司法院違反陳嘉瑜法官的意願,依據「人地不宜」條款,強制將她從花蓮地院調到屏東地院,陳法官遂訴請撤銷這項強制調動處分。職務法庭受理後,卻認為這處分並沒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判決陳法官敗訴。這件引發全國近半數、共九百一十二位法官連署抗議的司法首例,竟這樣確定了!
司法院為何要強制調動陳法官?起因於她在審理花蓮市代會主席涉犯的傷害案件時,外界時有行賄傳聞,加上合議庭庭長有些不尋常的舉動,遂請求院長處理,以期能繼續公正審判。孰料院長張裕美未能積極處理,引發陳法官與庭長二人間相互指摘,並經媒體大幅報導。司法院乃以情緒管理不佳、損及司法形象為由,對她予以強制調動。然而,如果司法行政動輒可以所謂的「司法權困境」為由強制調動法官,司法的尊嚴與法官的審判獨立如何確保?
強制調動是規訓法官的最佳利器
這件司法茶壺內的風暴,多數國人或許不解。不過,大家設想:如果審判不獨立,「九月政爭」時,遭違反黨內民主程序而撤銷黨籍的王金平能透過法院的「假處分」,而暫時保有國民黨黨籍、立法院院長職位?甚至贏得勝訴判決?洩密的檢察總長會被判刑?學運時期協同占領行政院的魏揚,會遭到法院裁定羈押?還是無保釋放?
這些看似彼此不相干的事情,卻有著千絲萬縷的糾葛關係。因為馬政府將不分區立委視為所屬政黨的禁臠,違反權力分立介入國會自治事項,以黨紀撤銷主張「服貿協議」逐條審議的王金平的黨籍,意欲剝奪其立法院長職位時,如果馬政府可以干涉審判,王金平又如何能夠逆轉勝,進而在學運後期發揮關鍵影響力,協助學運和平落幕。又如果馬政府可以干涉審判,學運人士魏揚遭到羈押時,不是激起更激烈的抗爭,就是造成寒蟬效應,也就沒有後來的和平收場、先立法再審議「服貿協議」了。
或許有人會問:在這民主法治時代,馬政府如何干涉審判?話說在民主轉型以前,國民黨為了貫徹威權統治,對於法院、檢察體系的控制,主要是透過人事控制與案件控制,人事控制的目的是為了案件控制,也就是將特定案件分配給他可以控制的法官,自然可以掌控判決結果。而如何對付不受控制的法官?假司法監督之名,動輒以小瑕疵對法官施予懲處,或予以強制調動,就是「規訓」法官的最佳利器。
國人應關注別讓統治當局控制司法
為了避免再發生政治力干涉審判的情況,「法官法」乃設置了職務法庭,負責法官懲戒與維護審判獨立的事宜。法官於認為司法行政對他的調動或職務監督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時,可以向職務法庭提起訴訟。陳法官的強制調動案在司法院人審會審議時,學者專家即認為這有侵犯審判獨立的疑慮。會後,民間司改會、立法委員們也都認為不宜。孰料,由資深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不去質疑司法院長為何不對他所派任的張院長的行政怠惰、庭長的不適任予以究責,反而扭曲長久以來台灣社會對於「人地不宜」條款的解釋,以司法院內部單位的會議紀錄認為這調動於法有據。這是什麼樣的司法?
這次學運的產生有多重原因,其一就是世代正義的問題,司法也面臨同樣的情況。台灣的司法前輩貪贓枉法不斷,早期的威權統治更把許多資深法官們給「馴化」了。以前這種吵架的法官,不就是各打五十大板、強制調動,講什麼審判獨立!更何況,不少資深法官只重視倫理、名位,為求和諧,不論是非。誰會在乎花蓮市代會主席確實在二審時,透過黨國大老謝深山去關說!在這時機點作出理由、結果如此不堪的判決,意義何在?是要警告法官最好向政治勢力妥協,以免日後被強制調動嗎?國人再不重視司法的轉型正義問題,「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或「五度五關」的事例,將會一再上演。
從人類歷史經驗來看,從沒有統治當局主觀上想要放棄對司法的控制。直到英國於一七○一年制定「王位繼承法」,創立司法獨立制度,並為美國仿效。在憲法加以明定後,審判獨立才成為普世價值。但司法沒有武器、沒有資源,光靠法官們的良心,是無法對抗政治人物的「狼子野心」,最大的後盾還是全體國人的理解與支持。唯有一個人民信賴、在背後支持的司法,它才可對抗行政的濫權、立法的恣意,還望國人持續地支持司法改革。





九月政爭案給台灣社會的啟示
因為特偵組監聽立法院長疑涉司法關說後所引爆的「九月政爭」案,在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此遭判決洩密有罪確定、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宣布不就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黨籍案承受訴訟後,本案在紛紛擾擾一年半後,總算塵埃落定。然而,在發生這種史無前例、引爆重大動盪的憲政爭議後,台灣社會究竟可以得到何種啟示?
眾所周知,現在我們採行的民主選舉、權力分立、政黨政治、司法獨立等法治理念來自西方社會;可是,我們也是一個深受儒教三綱五常倫理規範所薰陶的華人社會。因此,當我們在面對社會爭議事件時,總不免出現許多新、舊文化思維衝擊的情況,而陷於仁智之見的狀態。以本件而言,有民眾投書、獻花表示:「黃世銘讓人想起岳飛」;而馬總統對於朱主席的不承受訴訟,也發表:「面對大是大非的司法關說爭議,國民黨不能鄉愿,也不能和稀泥,必須捍衛黨的核心價值」的聲明。
程序正義優位於實質正義
的確,「和諧」一向是以往華人在講求人生幸福感、滿意度上,獲得最大實現的保障。而「無訟」正聯繫著和諧,因此,為了和睦、息訟,不惜扭曲了是非、曲直。據此而論,朱主席為了黨內團結,拍板:王金平是國民黨黨員,似乎有和稀泥的嫌疑。真的如此?這就不能只從國民黨而必須從國家社會的核心價值來思考。對此,筆者認為本案至少確認了三項核心價值:
第一,程序正義重於實體正義:華人社會一向只重視實體正義,為了發現真實,可以不擇手段。反之,西方社會體認人的能力的「有限性」,將程序正當置於實體正義之上。因此即便是涉嫌殺人的刑事被告,只要執法人員取得的證據是非法取得,寧願開釋有犯罪嫌疑的被告,以威嚇執法人員避免再犯同樣的錯誤。本案特偵組的濫權監聽,還有馬總統以黨主席身分指示考紀會開除王院長黨籍,並迅速剝奪其院長職位而引發憲政爭議來看,已經嚴重違反程序正義,難怪社會輿論多以「政爭」看待。
第二,法律至上、司法權享有紛爭的最後裁決權限:西方社會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政府依法行政,人民權益受侵害時都享有訴請法院裁決的權利。關於確認黨員存在之訴,本案雖然不是首例,但首度有政黨在訴訟上主張基於「政黨自治」、「政治問題原則」,法院不得介入審查。對此,法院則明確表示:「法院就政黨自治事項,原則上應予以尊重。但如政黨對黨員的制裁處分行為,如涉及踐行的程序是否妥適、程序有無違法爭議時,法院自得介入審查。」
至於,雖有人援引八十四年間法院駁回林洋港的假處分之訴(八十四年間國民黨副主席林洋港、郝柏村欲出馬角逐正、副總統選舉,遭國民黨開除黨籍,二人具狀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裁定命二人說明:「究欲藉此假處分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本案給付請求或所擬求定暫時狀態之本案爭執標的究為如何,以及此項非金錢請求之標的價額」。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當事人或許認為「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並未補正說明,遂遭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五一九八號以「聲請程式顯有未備」為由,從程序上予以裁定駁回),據以質疑法院先後處理的標準不一的問題。然而,這正好證明台灣司法已慢慢符合民主轉型的需求,不再以捍衛統治權、官權為要,而是貫徹法律至上。
國民黨黨紀制度不符民主原則
第三,列寧式政黨的黨紀制度應走入歷史:列寧式政黨的特徵是國家權力集中於黨,黨的權力再集中於一人,並依靠強大的黨紀控制黨員,以致個人沒有依照個人良心來從事政治的自由,而國民黨一向被認為具有這種屬性。本件黨籍確認案的最大爭議點,即在國民黨黨紀制度合理與否。對此,法院認為開除王金平黨籍非由選舉產生的考紀會決定、決議程序也有問題,不符憲法所要求的民主原則,遂判決國民黨敗訴。馬總統雖指摘判決昧於政黨實際運作,然而判決已表明:「縱然因為現實執行面的考量,而有由全國黨代表大會授權考紀會決定黨員處分事宜的必要,考紀會也應經由直接、間接反應全體黨員意見的方式而予以組成,也就是並無馬總統所指窒礙難行之處。」
由此說明可知,「九月政爭」案引發的相關司法裁決,彰顯的是民主、法治、法律至上的核心價值;而國民黨既然已依照判決意旨修訂考紀委員遴選辦法及黨紀處分規程,顯已承認原先黨紀制度的反民主,撤銷上訴或不承接訴訟彰顯的是認錯、節約訴訟資源,何來的鄉愿、和稀泥。當然,王金平以立法院長之尊,基於司法個案打電話給法務部長,雖然是通案性的要求檢察官不要濫權上訴,難免瓜田李下之嫌,國民黨確實應該由新成立的考紀會依法予以懲處,如此才能真正的彰顯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