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殺人犯,遇上不同的法官,會有怎樣的結局? 死刑?無期徒刑?或是十年以上的徒刑? 別懷疑,以上三種,都有可能,這就是法律!
法律不是律師看守的堡壘,以遙不可及、晦澀難懂的條文,將市井小民擋在門外。 法官必須先釐清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爭議,才能運用法條做出判決。 如果缺少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只單用法條來判罪,就會產生所謂的「恐龍法官」。 因此,錯綜複雜的法律問題並牽涉具有爭議的事實,需要尋求專業意見。此類案件,法律判決者通常會向各領域如行為、社會、生物醫學或自然科學專家詢問意見解決糾紛。 本書以簡單易懂的方式一一介紹法律判決中可告知和應告知的行為和社會知識及其可能造成的誤用。總共11個案例,集中探討校園藥物使用、墮胎、死刑等重大的法律判決。藉由這些案例,就能了解到事實對於一件案子的成敗,會有多大的影響力,讓判決能夠更符合人性,貼近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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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推薦人 新聞評論人 范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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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文 法律,不只是法律
新聞評論人 范立達
高坐在審判席上的法官,在聆聽完控辯雙方的說詞後,必須依據證據、認定事實,然後依法作出判決。這也即是法律人常說的「認事、用法」程序。但其實,在整個審判的過程中,適用法律只是完成判決的最後一個動作,在此之前,法官要做的,都是事實認定。 通常來說,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裡,能披上法袍成為法官的人,應該都接受過一定程度的法學教育,因此,在適用法律上,不同的法官彼此間對於法律的見解,其差異性通常都不大;不過,由於每一位法官出身背景不同,對於人情世故及生活體驗也大相逕庭,從而,在事實認定上,就可能有很大的出入。 舉司法實務界最常引的例子來說吧!假設張三揮刀殺李四,一殺就殺了三十幾刀,李四幸而未死,法官該如何對張三作出判決?甲法官認為,張三是基於殺人故意,所以才會連殺了李四三十多刀,因此判決張三殺人未遂罪,處以十年重刑;乙法官認為,張三根本沒有置李四於死的意圖,否則一刀即可斃命,怎可能連殺三十幾刀還不致死?因此判決張三傷害罪,處刑三月。 十年重刑對上三月輕刑,誰判得對?試想,如果案子不幸落到甲法官手上,張三下半輩子人生差不多就得在牢裡待著;但若由乙法官審判,三個月徒刑還能易科罰金,張三等於連一天牢飯也不必吃,只要繳幾萬元罰金,就能安然脫身。這兩項判決豈非天差地遠?對受審者而言,難道不是天堂與地獄的差別? 問題出在哪裡?不在用法,在認事。 認定事實容易嗎?其實非常不容易。因為,訴訟兩造在法庭中所陳述的事實,一定大不相同,這其中,有可能一方所述為真、一方為偽,但更有可能的是,兩造都沒有說真話,都隱暪了部分事實,只在法庭中披露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而法官既然不可能在事發時出現於現場,僅於事後聽取兩方南轅北輒的說法,他要如何判定誰說的才是事實?這也難怪法官常嘆稱:「審判,是神的工作,而我們常常替代神在工作。」真的,孰是孰非?只有天知道! 但很明顯的,神不可能為了人與人之間的各項爭執,就下凡來逐一審判。替代神從事這麼高難度工作的法官,要怎麼扮演好他們的角色?這裡,就涉及了事實認定的功夫了。而這部分,也往往是一件案子裡最不確定的、最常受爭議的焦點。 舉例來說,總統的法定職權包不包括主導二次金改?這部分的事實認定就涉及了前總統陳水扁有罪或無罪的關鍵;猥褻女童是不是要先考量有無違反其意願?當街強吻女性算不算公然猥褻?不慎把玻璃娃娃摔傷的同學,該不該負起民、刑事責任?如果法官對於這些爭點的判斷標準和一般民眾的認知或期待相距太遠,作出的判決自然容易產生驚聲尖叫。 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Holmes)說得好:「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在認定事實上或許會比初出茅廬的菜鳥法官來得強,但就算法官的人生閱歷再豐富,還是有其極限。這時,法院就必須引進外部專家,協助法官作出正確判斷。而這些專家們所提供的,就是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的專業知識。 本書提到的各項案例,就是討論法官認定的事實,與社會科學專家所認知的事實,之間究竟有多大的鴻溝。透過一則則案例,以及專家們精闢的分析說明,很多在法官(甚至我們)想當然爾的觀念,都被逐一推翻,也開啟我們另一層面的思考方向。 但值得注意的事,審判究竟是法官的工作,社會科學家無論如何不能越俎代庖,替法官審斷案件。在有陪審團制度的國家(如英、美),控辯雙方為了勝訴,必須舉出對自己有利的專家證人,提供堅強有力的論證,說服陪審團,以獲得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在沒有陪審團制度的國家(如我國),專家證人就必須說服法官,甚至改變法官的成見,才能扭轉判決結果。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專家證人有時就算講得再口沫橫飛,陪審團或承審法官卻不一定採納其意見,而這時,社會科學家所能致力的方向,或許就只有透過修法途徑,把不合理的制度、規範修正了。 最近,司法院正在研擬「人民觀審條例」,打算對沿襲已久的訴訟體系作些制度性的修正。在新制度的設計中,事實認定的權力不再由法官一人獨攬,法庭上的觀審員也可以參贊意見。可以想見的,未來的法庭活動中,控辯雙方所要設法說服的,不再只是深諳法律的審判長,而是與你、我無異的一般人。也因此,高深的法律用語或許只能在書狀中出現,在口頭論告或交互詰問時,任何人都必須用大家都聽得懂的淺顯白話說明。透過這種程序所產生的判決,是不是就比較不會背離人民情感?或許值得觀察。 法律,是社會科學的一部分,本就不該只是圍繞在艱深枯燥的專業名詞和複雜難懂的程序打轉,透過本書,或許我們也能了解,事實認定對一件案子的成敗,會有多大的影響力。而司法從業人員若能從本書中獲得些許啟發,爾後斷案在認定事實時不致與一般民眾的認知相距太遠,或許,所謂的「奶嘴法官」、「孔龍法官」的污名,終能成為絕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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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德•W•英格利許 博士(Peter W. English, phD) 英格利許博士目前在亞利桑那大學心理學系進行訪問並任皮瑪社區大學兼任教授。英格利許博士已發表並持續研究關於心理學、公共政策、和法學中諸如陪審團法律適用指南的理解等多項專題。同時也持續發表認知心理學相關議題如視野內注意力的分佈等。英格利許博士並擔任期刊《心理學、公共政策和法律》(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編輯助理,並為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心理學暨法律協會和美國心理協會會員。
布魯斯•D•塞爾斯 博士、法博士(Bruce D. Sales, phD, JD) 塞爾斯博士是亞利桑納大學心理學、社會學、精神病學暨法學教授,同時也是該校心理學、政策和法律研究計畫的領導人。塞爾斯教授是期刊《法律和人類行為》(Law and Human Behavior)以及《心理學、公共政策和法律》(Psychology, Public Policy, and Law)首位編者,美國心理學會、美國心理協會成員,並獲選為美國法律協會會員。曾獲得美國心理學會卓越公眾事業專業貢獻獎,美國心理學暨法律協會心理學和法律卓越貢獻獎;以及作為法證心理學成為學術科目的創始人,榮獲紐約市立大學榮譽科學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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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者簡介
龐元媛
龐元媛 台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畢業,台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輔仁大學翻譯學研究所聯合專業考試及格,現為專職譯者。譯有《第一探長的最後正義》、《法律,不只是法律:行為與社會事實在法律判決時的角色》、《真想立刻出發(紐約、倫敦、巴黎、羅馬)套書》、《藍鯨誌》、《白蟻之魂》、《時間漩渦》、《獅子與我》、《查理桑莫的走騙人生》、《我繼承了一座莊園》等數十部作品。譯稿賜教:theresakitty6907@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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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推薦序 法律,不只是法律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篇 法律決策過程的確會用到行為事實與社會事實 第二章 事實知識在法律決策過程中相當重要 案例:運動校隊強制禁藥篩檢 第三章 事實知識的多重來源 案例:墮胎
第二篇 為何要使用行為事實知識與社會事實知識? 第四章 尋找並評估法律的基本事實假設 案例:兒童證人的可受引發聯想 第五章 提供司法事實知識以制訂司法目標 案例:身心障礙人士之工作環境 第六章 協助解決事實爭議 案例:商標侵權 第七章 協助解決有關違憲與否的事實爭議 案例:公立男子學校拒絕女學生申請入學 第八章 提供事實知識、教育知識支援法律判決 案例:目擊證人指認
第三篇 使用行為事實知識與社會事實知識的相關問題 第九章 法律不願意參考相關事實知識 案例:了解陪審團指示 第十章 相關事實知識不存在 案例:制止警察非法行為 第十一章 法庭上提交的事實知識與訴訟主題無關 案例:死刑的歧視效應 第十二章 事實研究的侷限 案例:遴選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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