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繼承
作  者╱
黃碧芬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新白話六法系列
出版日期╱
2023/08/01   (7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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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86-451-323-9
書  號╱
3TE5
頁  數╱
408
開  數╱
25K
定  價╱
480 (特價 379)



本書透過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做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版次亦以民國112年之最新修正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黃碧芬
現職: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75年律師高考及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
   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
   消基會義務律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
   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
   民間公證人
著作:《中德美三國附條件買賣之比較研究》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兒童福利與保護》
   《民法•親屬繼承》
   《家庭暴力防治法》
   《女人法律智典》

目錄

親屬編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婚姻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監護
第五章 扶養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親屬會議

繼承編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二章 遺產之繼承
第三章 遺囑

試閱


遇到校園霸凌及
性騷擾怎麼辦─
律師寫給父母、
老師、學生的自
救SOP
營業秘密法
刑事訴訟法
勞動基準法
刑法
民法.總則




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解說
本條為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的條文。基於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均有分攤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同時本條第1項規定,明文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在計算夫妻分攤家庭生活費用時,也要把家事勞動的價值計算進去,也就是如果家庭生活費用為新台幣3萬元,妻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為1萬5,000元時,就認為妻已負擔了1萬5,000元的家庭生活費用。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攤,本條明文規定除法令有規定或夫妻另行約定之外,分別依夫妻個人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攤,為夫妻的內部關係,第三人不清楚,為免影響交易的安全,本條第2項明文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夫妻應負連帶責任。例如購買家電產品作為家庭日常用品,該購買家電產品的費用在未付清前,夫妻對於出賣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包括夫妻生活費用、子女撫養費用、必要的醫藥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健保費、水電費、房地稅捐、房租、必要的休閒育樂費用。數額多寡應依當事人實際生活的經濟狀況而定。在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之前,舊法在採用夫妻聯合財產制的情形,於民法第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也就是採夫妻聯合財產制時的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採用約定財產制時,就是用法定聯合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負擔,只有在夫無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時,妻的財產才需拿出來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所以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支付,是補充性的責任。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之後,不管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的支付都有責任。

民國92年2月7日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第526條第4項,在該條項施行之後,配偶對於家庭生活費聲請假扣押時,為了保護弱勢配偶,法院命請求配偶供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遠比一般債權的保全所需支付的擔保金低。此外,擔保金在訴訟終結或假扣押原因消滅時,是可以取回的,這在假扣押擔保金都是如此的。

實例1
大華與小美結婚後,並未特別約定如何支付生活費用,婚後2年,大華因為外遇不願回家,而且不負擔生活費用,小美除了照料小孩操持家務之外,還要工作以維持經濟來源,小美深感壓力太大,小美可以要求大華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嗎?

在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之前所發生的生活費用,小美可以主張大華應全額負擔。對於民國91年6月26日之後所發生的生活費用,小美可以就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主張大華應分擔部分生活費用。

實例2
大華至電器用品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一台電視機,大華付了兩期之後,就因為欠缺責任感,遲不按期付款給電器用品店,電器用品店可以找小美要求支付其餘款項嗎?

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所以雖然是大華出面購買電視機,小美對於購買電視機的價金債務,也要負連帶責任,如果大華遲不給付所剩價金,電器用品店可以找小美要求支付其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