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律師透過真實庭審告訴你國民法庭實際運作的全貌
作  者╱
俞百羽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小市民法律大作戰
出版日期╱
2025/02/01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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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86-451-395-6
書  號╱
3T43
頁  數╱
200
開  數╱
25K
定  價╱
350 (特價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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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透過實際案例,詳細剖析了國民法官制度的運作及其影響,不僅讓讀者看到制度的潛力與挑戰,更能觸發對司法公正性的深刻思考。素人法官的多元視角固然珍貴,但如何平衡其與專業法官的意見,並確保審判過程的透明與公正,仍是值得持續探討的議題。國民法官制度設計的初衷是提升司法的民主參與與社會認同,然而在實務操作中,如何避免潛在的弊端、保障判決的正確性與公平性,將是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全書理論與實例兼備,既適合法學專業人士,也能啟發一般讀者對法律制度的關注與理解,值得細細品味與深思。
※推薦文
陳序
  百羽是東吳大學法學院博士班學生,在律師執業之餘仍孜孜不倦地追求學術進深。昨日與學生們談起他在課堂上的表現,更讓長文看到了一位新世代法律人的多重風采。自2023年9月起,他選修了本人在東吳開設的「超國界法律問題研究」課程。在課堂討論中,他不僅展現出敏銳的邏輯思維和驚人的思考速度,更以其豐富的實務經驗豐富了教學內容。
  百羽以其專業的角度,分享身為資深執業律師的豐富實務經驗,使課堂上多數尚未涉足法律實務工作的學生能脫離理論思考的窠臼、更全面地檢視法律問題,為課堂提供議題討論的多樣性。百羽的講解既簡明扼要,又條理清晰地闡釋複雜概念。可以說,百羽熱心參與課堂的交流,不僅啟發學生思考,還豐富課堂視野,為師生互動增添深度與新意。
  他往往能在最短時間內抓住問題核心,從多重視角提出精闢見解:既能以學者的立場梳理相關文獻,又能以實務工作者的經驗分享具體操作。特別令人欣慰的是,他善於將複雜的法律概念轉化為簡明易懂的語言,使同學們能更全面地理解實務細節。他不僅學業成績斐然,更在課餘時間熱心協助同儕,展現了難得的才華與熱忱。這種融會貫通的能力,加上樂於分享的胸襟,正是現代法律教育最珍貴的一環。
  百羽帶著他的新作《國民法官戰記》(現書名為《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來找長文。翻開書頁,百羽的文字將長文帶回了那些充滿爭議與期待的法庭現場。國民法官制度,這個司法改革的新嘗試,截至去年9月,全臺已有六十多件案件,其中八件已宣判。
  百羽的書以一個殺人案為主軸,生動描繪了國民法官審理過程。從律師接案、會見被告,到準備辯護策略,再到法庭上的激烈交鋒,最後是評議與宣判,每一個環節都被細緻入微地記錄下來。特別是對被告精神狀態的探討,以及智商、責任能力等因素如何影響案情的分析,充分展現了現代司法審判中法理與人性的多重交織。
  令長文印象深刻的是,百羽描述了律師如何在新制度下調整策略。面對國民法官,律師們不再只是闡述法律條文,而是更注重案情的生動呈現和人性化解讀。這種轉變,正是國民法官制度帶來的積極影響之一。
  誠然,國民法官制度的推行並非一帆風順。許多資深法律人士對此制度提出質疑,認為此制可能導致司法民粹化,使判決受到情緒因素左右而偏離法理。他們擔憂非專業人士參與重大刑事案件審判,可能影響司法判決的專業性與一致性。
  國民法官制度的設計初衷在於架設司法與民意間的橋梁。透過專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協力審判機制,不僅能維持司法專業性,更能反映社會共識。每位國民都有機會也有義務參與其中,親身體驗司法運作,這正是實現司法親民化的重要里程碑。關鍵在於如何在制度設計與運作上取得平衡,使「專業審判」與「民意參與」相輔相成,而非相互掣肘。
  然而,這項新制度也面臨著諸多挑戰。如甫卸任的前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出席律師節大會時指出,在國民法官案件中,「檢辯雙方實力不對等,律師傾向單打獨鬥,表現像一盤散沙。」這番言論引起了律師界的不滿。全國律師聯合會強調,過去不僅持續辦理課程訓練,也積極培訓辯護人力,累積不下千次,努力與付出不容抹煞。
  誠然,許前院長點出的現象不無道理,但身為司法最高首長,更應著眼於如何建構支持體系,協助律師在國民法官案件中發揮所長。國民法官制度是臺灣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若能以更積極的思維,從制度面強化辯護資源的整合,建立跨案件的經驗傳承機制,必能讓這項新制成為我國值得驕傲的法律產業。
  百羽在書中也提到了這一爭議,並從一個有經驗的律師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問題的癥結不在於律師的能力,而在於資源的分配和制度的設計。這種洞見,讓長文看到了新一代法律人的思考深度。
  讀著書中對辯護過程的描述,長文不禁想起多年前那場因陳同佳案關於律師職責的爭議。當時,蘇貞昌先生指責筆者那番話令人不安:「現在照妖鏡一照,魔鬼和魔鬼中的魔鬼一一現形。」這樣的言論,無疑是對律師職責的嚴重誤解。
  作為法律人,我們必須牢記:「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是無辜的」、「我恨罪行,但從不恨罪人」。這不僅是法律的準則,更是維護人性尊嚴的底線。律師為被告辯護,不是在包庇犯罪,而是在維護法治的根本。百羽在書中通過具體案例,深入闡述了這一點,展現了新世代法律人對法治精神的深刻體認。
  近來,死刑存廢的爭議再次掀起波瀾。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判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在法律界激起千層浪。如何在維護社會正義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求平衡,這個難題恐怕會一直伴隨著我們。我們需要更加明確的判決標準,同時也要加強被害人保護及檢討現行刑罰制度。百羽在書中也對此議題有所探討,他的分析既有法律專業性,又不乏人文關懷,值得讀者深思。
  在這個日新月異的時代,法律人更需要具備跨領域的視野和能力。長文一直強調「超國界法」的重要性,鼓勵學生們放眼全球,汲取各國法律智慧。百羽的這本著作,正是這種精神的生動體現。他不僅細膩描繪了國民法官制度的運作,更深入探討了法律與社會、犯罪與人性等深層議題,展現了新一代法律人的洞察力與思考深度。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百羽在書中還簡要介紹了日本、美國及德國的相關制度。他對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分析、美國陪審團制度的比較,以及德國參審制的初探,都為讀者理解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國民法官制度提供了寶貴的國際視角。這種比較法的視野,正是長文所倡導的「超國界法」理念的具體實踐。
  從比較法的視野觀察,美、日等國的制度選擇與其民主法治發展息息相關。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賦予人民高度參與司法的權力,由公民獨立認定事實、判斷有罪與否,而由法官專責量刑,彰顯了其重視民主參與的傳統。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則採取專業法官與公民協力審判的模式,共同參與包括事實認定與量刑在內的全部審判過程。
  我國在汲取各國經驗時,選擇了讓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承擔完整的審判職責,體現司法既要專業,也要貼近民意;既要維持審判品質,又要讓人民的生活經驗與法律感情能在判決中得到體現。百羽在書中以其細膩的筆觸,生動呈現了這個新制度如何在實務中落實這些理念。
  通過超國界比較,我們不僅能更好地理解自己的制度,也能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中汲取智慧,為我們的法律制度不斷完善提供參考。透過我國制度與各國法制的交融對話,不僅能促進法律體系的整合,更能實現法治理念的昇華與耗盡,使司法制度更臻完善。
  這個時代對法律人的要求越來越高。律師考試的低錄取率,彷彿是一道高牆,阻擋了許多懷抱理想的年輕人。多年來,長文一直呼籲改革考試制度,包括提高錄取率、設立一試成績保留機制等。希望能為法學教育開闢一片新天地。律師公會作為法律專業團體的重要代表,更應積極投入考試制度改革的討論,提出具體可行的建議方案,為臺灣法律人才的培育開創新局。
  百羽在書中描述的國民法官案件,正展現了這種高要求。我們看到,面對這種新型態的審判,律師需要具備更全面的能力:不僅要精通法律,還要能夠以淺顯易懂的方式向國民法官解釋複雜的法律概念,同時還要具備出色的表達能力和臨場反應。這些都突顯了我們亟需培養更多元、更全面的法律人才,而這正是呼籲改革考試制度的初衷。
  「良制」,這個長文多年來一直倡導的理念,在百羽的筆下展現出新的意涵。臺灣地區的法律發展,從早期的法制規範,歷經解嚴後的法治深化,逐步邁向良制的理想境界。國民法官制度的推行,正是這個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百羽在書中細膩刻劃了這個制度的運作細節,從選任國民法官的過程,到審理程序的特殊安排,再到最後的評議,都有深入的觀察與思辨。
  願這本書能為讀者打開一扇窗,讓大家看到法律的人性化一面。也期待它能激發更多年輕人投身法律事業,為我們的社會創造更美好的未來。法律不應是冰冷的條文,而應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活水。百羽的《國民法官戰記》(現書名為《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正是這種理念的生動體現。

陳長文
2024年11月 於臺北

簡序
  我國於2023年開始實施國民法官審判制度,藉由此制度希望提升司法透明度,並能於刑事司法審判中,反映人民法律感情,使民眾更能貼近與理解司法體系。國民法官新制對於我國刑事司法程序有許多創新改革,諸如證據開示、起訴狀一本、國民法官選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等設計,皆是我國過往刑事司法體制所未見。新制上路的第一年,全臺共有108 件國民法官新收案件,其中以「殺人罪」之收件數占據最大比例(39件),其次則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死罪」(24件),「傷害致死罪」則排名第三(17件)。國民法官新制度可謂是我國自1999年推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針對刑事司法制度之最大規模擴建。其變動幅度之大,即便放眼世界諸國刑事司法改革,亦屬少見,令人讚嘆。
  審、檢、辯三方,在新制上路後,皆須學習新制之操作,並且調適其所扮演之新角色。檢察官不再是傳統上具有父母官特質的「包青天」,而是要說服法官採納其主張之追訴者。為達到說服目的,檢察官必須學習各種簡報、溝通技巧,嘗試以生動易懂的方式,向國民法官說明複雜之法律概念,並梳理相關證據資料。
  中大型地檢署甚至會成立國民法官專組,由主任檢察官帶領團隊辦理國民法官蒞庭案件,讓每一個國民法官案件都可在檢察官團隊充分討論下激盪出不同處理方式與表現風格。檢察官透過不斷辦理國民法官案件,除了更加熟悉制度程序的操作,更得以逐漸摸索潛在國民法官的特質,調整說服策略,在國民法官面前建立好的印象,進而更加準確判別可能存在偏頗預斷的國民法官人選。
  此新制也對法官工作內容產生極大變動。不像傳統刑事案件,國民法官案件開庭之前,法官無法接觸到卷證資料,只能閱覽檢察官與辯護人提出之書狀,因此準備程序之進行與訴訟流程指揮,皆必須有所調整。法官不能再成為「球員」下場主導案件進行,而應作為客觀中立之「球證」,讓檢、辯雙方主導案件攻防,自己只是場外仲裁者。簡單來說,國民法官案件,爭點整理或證據調查安排完全落在檢、辯雙方身上,法官無法主導,這是極大的制度變革。且審判過程中,職業法官需隨時顧及素人法官之理解與心理狀態,以及跟國民法官解釋審判程序方面,「犯罪事實調查」與「量刑資料調查」兩階段的區別;在與素人法官共同評議的過程中,亦必須以白話的方式與國民法官討論,使國民法官能夠理解艱澀的法律構成要件,而有與職業法官對話之基礎。
  國民法官新制作為我國刑事司法體制中的一場「司法實驗」創舉,未來如何調整,甚至擴大適用,是審、檢、辯、學應審慎以對並妥為商議之問題。為了讓制度推行更加完善,司法院應依國民法官法第105條第1項,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該委員會除定期檢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也必須定期提出報告,向國人說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評
估結果,並且提出改善建議。
  國民法官制度雖非陪審團,但其運作仍有不少須借鏡陪審團制度之處。美國實施陪審團制度多年,經常成為國內專家、學者研究比較之對象,我國國民法官新制也有許多部分源自於美國法,顯見美國法有其參考之價值。然而,當今美國也面臨「消失中的陪審團」困境─絕大多數的刑事案件並無陪審團制度,而是透過認罪協商程序(Plea Bargaining)解決。在聯邦程序中,近年來僅有約百分之三的案件有實際進行陪審程序;即使納入美國各州程序,也只有約百分之六的案件為陪審案件。
  以筆者任教的克里夫蘭州立大學所處之俄亥俄州凱霍加谷郡(Cuyahoga County)為例,該郡於2023年全年刑事案件結案量13,813件,當中僅有235件案件是經由陪審團審理,陪審案件比率甚至不到百分之二。換言之,認罪協商幾乎已經成為美國刑事司法之全部,陪審制度則幾乎名存實亡。
筆者認為,美國經驗提供給我國四個極其寶貴的啟示:首先,國民法官制度,在不久的將來勢必會進入「當鎂光燈消逝」後的階段。當媒體記者不再關注國民法官案件,檢察官、律師、與法官失去了對新制度的新鮮感,政策推行者也轉向推動其他更為優先的刑事司法制度,國民法官制度勢必成為耗時費力、吃力不討好的任務,此時才是國民法官制度的存亡的關鍵時刻。筆者常在美國法學院課堂中,向學生解釋刑事司法公共政策在執行層面上,經常會出現「書本中的法律」(Law on the Book)與「現實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落差。美國陪審程序固然對被告有高強度的程序保障與精緻之證據法設計,然而在現實的資源不足與案件量負擔的考量之下,無論是辯護人、檢察官或是法官,難免都會傾向透過認罪協商程序快速處理刑事案件,這是刑事司法參與者理性考量後的必然結果。國民法官新制未來發展順遂與否,不僅取決於制度的設計完善程度,更會受制於該制度在我國整體刑事司法職業環境下的定位。簡言之,一個商品在促銷期過去後,才是真正考驗該商品價值的時刻。
  第二,臺灣刑事辯護律師對於新制度的熟悉程度,目前尚難與檢方抗衡。無論是在職教育訓練,或實戰經驗累積與分享,辯方能力都需有所提升。筆者多年來與臺灣檢察系統經常有合作機會,多次提供美國最新的檢察官訓練素材,或是前往臺灣進行經驗分享。經過臺灣檢方數年努力耕耘,筆者已經看到臺灣檢察官正在走出自己的路,逐漸形塑一套自我風格。事實上,美國刑事辯護人也有一套非常完整的訓練系統,此部分臺灣辯方仍需努力,一方面吸取外國經驗,另一方面也應摸索屬於臺灣本土的辯護模式。
  第三,令筆者更為憂心的,是臺灣刑事司法制度長期以來將辯護人當作「凱蒂貓」(Hello Kitty),其角色就是「溫馴且無嘴」的刑事訴訟參與者,主要職責在於確保檢警無濫權之虞,僅限於參與協助之次要地位。上述辯護人角色,與國民法官或美國陪審制度以檢、辯雙方為主導的制度設計,以及辯護律師為被告發聲、勇於挑戰政府權威的形象,相距甚遠。如何在臺灣形塑刑事辯護律師新的職業身分形象,會成為未來迫切的課題。
  最後,於陪審案件審理結束後蒐集陪審員回饋意見,在美國可謂是「菜鳥」檢察官與辯護人學習成長之必經途徑;筆者經常鼓勵美國法學院學生在旁聽法庭審判以外,也要在案件結束後積極與陪審員接觸,討論請教其對於案件的看法。這些與陪審員直接溝通的機會,是檢察官與辯護人未來調整訴訟策略的重要素材。美國許多地檢署亦要求檢察官於陪審案件結束後,填寫審判報告記錄審判過程,以及審理後與陪審員討論感想。筆者曾經協助美國某地檢署研究強制罪陪審案件定罪率偏低之問題,其研究途徑就是透過分析檢察官的審判報告,發現許多美國陪審員認為強制罪的被害人是「自找的」。在這些案件中,由於被害人並不是檢察官口中的「完美被害人」(例如酒吧鬥毆案件),因此許多情況陪審員會傾向接受被告正當防衛之抗辯。
我國國民法官制度之設計中,檢、辯雙方雖然無法詢問國民法官個案內容或評議過程,但某些地檢署仍會在案件審理結束後,發放問卷給國民法官填寫審理經驗分享。這些問卷的結果,可提供檢察官極重要之參考,作為未來處理其他案件決定起訴法條、審理期間出證方式、訴訟表現非常重要的實證素材。可惜的是,根據筆者的瞭解,臺灣辯護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目前都沒有類似之問卷制度,這或許也是辯方未來可考慮努力之方向。
  筆者十分樂見本書《國民法官戰記》(現書名為《國民法官怎麼選?怎麼做?》)得以出版。本書作者透過細微卻不失幽默的筆觸,分享親身參與國民法官制度的心得,帶領讀者進入國民法官審判的世界。此等寶貴之經驗分享,為一般讀者揭開了新制度的神祕面紗,也有助於未來有意參與國民法官制度辯護的律師瞭解新制,將成為一本極具價值的刑案辯護經驗素材。筆者期待將來有更多臺灣刑事辯護律師也願意有系統分享其參與國民法官審判經驗,累積建構屬於臺灣在地的刑案辯護知識系統。

Cleveland State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簡士淳助理教授

顏序
  瞎子摸象的寓言故事揭示了一個事實:不同的角度,可能看到不同的真相。國民法官制度的設計正是上述觀點的體現,素人法官雖未具備法律背景,然而他們來自各行各業,有著相異的生活體驗與專業知識,從不同的角度觀察、釐清案件,拼湊出來的可能是更接近事實的真相。基於更接近事實的基礎,再由專業法官帶領討論法條適用與量刑,在專業的規範下衡平律法與國民情感,豈不更顯周全?此過程非但能提高素人法官之法學素養,更可使檢辯習慣將法律術語生活化,降低民眾親近法律的門檻,有助於全民法律素養之普及,一舉數得。然所有人為制度不可避免存在弊端,本書中作者以車禍與殺人案件為例,從旁觀者與參與者的視角,點評國民法官制度的優缺點,更藉由國民法官之選任對比其立法理由與目的,提出對制度深刻的反思和批判分析,最後再透過實際庭審讓大眾一窺究竟,理論與實務兼備,值得一讀。
  第一章作者透過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彰顯了素人法官不同生活經驗的可貴。一件尋常的車禍案件,因為採國民法官制度審理,故即便被告認罪,當庭仍須出證討論犯罪事實。原本罪證確鑿的案件,因其中一位國民法官要求慢動作播放影片而出現轉機,發現急速行駛的油罐車影響了往生者的行為,從而為被告創造了無罪辯護的可能性。故事的結局,雖仍因辯護律師無積極作為,致使被告最終重判。然若換了其他律師,願意即時與當事人溝通,調整辯護策略,或許有逆轉結局的可能,本案素人法官的關鍵性不言可喻。
  第二章作者透過人倫悲劇案件的審理,突顯國民法官制度面臨的嚴峻現實。首先,此制度原本是為了讓公民參與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然而在重罪案件中,參與的素人法官將面對許多困難與道德的挑戰;其次,被告的妹妹於案件開庭前,在網路發表案件相關文章並上了新聞,可能影響國民法官的心證,如何避免外界資訊干擾審判的公平性,是需要特別留意思考的;最後,由於國民法官對法律程序的理解有限,證據的呈現方式和證人的表述能力,都可能對最終判決產生影響,因此辯護律師在考慮證人傳訊時,應思考如何避免誤導或混淆國民法官的心證。
  第三章透過國民法官的選任方式,探討國民法官制度設計及實際運作的問題。國民法官選任時排除法律專業人士,目的是避免過度依賴法律知識,從而汲取社會法律感情,然因為仍有三位職業法官在其中,仍可能很大程度影響素人法官的意見。此外,現行國民法官制度重視透明度和國民主權,卻未考量如何提升判決的正確性,讓人難以理解。再者, 選任過程中雖檢察官和律師可透過問卷瞭解候選人的思維,並有行使否決權的機會,然選任仍具隨機性,結果可能依賴運氣。最後,作者引用電影《十二怒漢》對比美國陪審團制度,批評現行制度採用多數決制而非全票同意,這可能讓國民法官在無須深究的情況下就達成決議,造成審判不夠謹慎。
  第四章到第七章則記錄弒兄案的庭審經過,可以看到檢辯雙方激烈交鋒,也可以看到國民法官努力明察秋毫。第一日檢辯針對故意殺人的指控進行攻防,探討究竟是預謀殺人還是純屬意外;第二日著眼於解剖結果與被告妹妹的證言,以辨明被告是否有明確的殺人故意;第三日聚焦在被告的心理狀態及作案動機,以釐清究係預謀還是情緒失控;第四日深入探討被告家庭背景及其與大哥之矛盾關係,探究被告行為是否為深層動機所引發。本案最終的結局未知可否,但透過作者對庭審的詳實記載,我們也一起參與了國民法官審理,更見證了一次審檢辯三方各盡其職的良性互動。
  本書透過實際案例,詳細剖析了國民法官制度的運作及其影響,不僅讓我們看到制度的潛力與挑戰,更觸發了對司法公正性的深刻思考。素人法官的多元視角固然珍貴,但如何平衡其與專業法官的意見,並確保審判過程的透明與公正,仍是值得持續探討的議題。國民法官制度設計的初衷是提升司法的民主參與與社會認同,然而在實務操作中,如何避免潛在的弊端、保障判決的正確性與公平性,將是未來發展的重要方向。全書理論與實例兼備,既適合法學專業人士,也能啟發一般讀者對法律制度的關注與理解,值得細細品味與深思。

弘道國中輔導主任
顏婉玲老師

俞百羽 律師

經歷
蔚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星能電力公司董事長特助
中華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理事
台灣老年健康慈善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勞動法、環境法委員會委員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著作
〈公司暨負責人侵權行為之究責規範與舉證責任―從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北金簡字第1號到106年金簡上字第7號判決〉,《月旦律評》,第7期,2022年10月,頁58-65。
〈長照契約之定性及法律適用問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原上字第5號判決談起〉,《月旦醫事法報告》,第42期,2020年4月,頁60-69。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營業秘密法》。
《長照法律面面觀》。
《離婚法律實務》。
《長期照顧法制之建構與實踐》。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折衝:理論與實務》。
《刑事訴訟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

陳序
簡序
顏序
自序

第一章 旁聽——國民法官專用法庭初訪
第二章 被告──國民法庭案件當事人
第三章 法官——國民法官的選任方式
第四章 庭審第一日——檢辯交手
第五章 庭審第二日——證人出場
第六章 庭審第三日——鑑定證人
第七章 庭審第四日——科刑審理
後記

消費者保護法
遇到校園霸凌及
性騷擾怎麼辦─
律師寫給父母、
老師、學生的自
救SOP
營業秘密法
刑事訴訟法
勞動基準法
刑法




第一章 旁聽——國民法官專用法庭初訪

  國民法官制度在2023年1月1日施行,從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經過兩年多的緩衝期,終於正式上路了。這是一套嶄新的制度,使一般民眾從此也有了擔任法官的機會。
  臺灣傳統的訴訟型態偏向書狀審理主義;國民法官案卻將重心偏向庭審,更考驗律師的表達能力與臨場反應,有可能會撼動未來整個臺灣的訴訟生態,有志做好律師這份職業的人,自然要更新相關資訊,以「盡可能」幫當事人做到最佳的權益保護。
  由於我向來秉持「學習一項新東西最快的方法就是直接操作」的理念,所以當國民法官制度甫施行之當下,看到法院開放律師登記有意願擔任國民法官案件義務辯護的時候,馬上就去登記了,沒多久竟就收到了法院通知。
  於是我就前往法院與法官及檢察官開會討論該案件程序事宜,會中審判長(庭長)跟我說有200多個律師來登記,他特別挑中我來辦這件,就是因為之前曾經看了我寫的一篇文章。我當下聽到真是受寵若驚,沒想到我的文章還有人在看。
  接著審判長跟我講,建議我先去旁聽另外一件最近正要開庭的國民法官案。其實我正有此意,畢竟這是一個新制度,在當時辦過國民法官案的律師屈指可數,在實際上場之前先去看看別人怎麼操作,這樣等到自己上場時心裡也比較有底,於是我就約了也是法律背景出身的朋友—老高一起去旁聽。
  第一次為了旁聽特別跑到法院,而法院因應國民法官制度還特別蓋了個國民法官專用的新法庭,可能是新制度的關係,旁聽的人不少,需要先跟法院領取旁聽證才能入場。
  臺灣傳統的訴訟都是採用「分割審理制」,法院同時審理很多案子,每個案子的開庭可能間隔一至兩個月甚至更久,所以一個案子從起訴到判決,經過個一兩年很正常,又因為臺灣採三級三審制,每個法院都審個一兩年,三個法院可能至少要花費五、六年時間;但國民法官案件卻是採「集中審理制」,一個案子要每天連續開庭,開完庭經過法官評議之後就立刻判決。畢竟要勞動國民法官們參與審判,這樣連續開庭比較有效率。
  我事前完全不知道今天來旁聽的是個什麼樣的案子,在實際旁聽經過檢察官的論告後才知道,今天這件是個車禍過失致死的案子。案情大概是這樣子的:被告平常是擔任工地水電師傅,本案的肇事路段是他每天上下班往返必經之路,有一天他下班後開車返家,途經該路段,行駛在內側車道,突然汽車的左前側撞到一台機車,然後那台機車就倒在對向車道,立刻遭到對向車道來車撞到當場往生;之後被告繼續開車回家,後來被警察循線逮捕。
  國民法官專用法庭的布局基本上跟臺灣傳統的法庭布局一樣,呈現一個ㄇ字形,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一起坐在台上,檢察官與被告及其律師則分別對坐在台下兩側。
  在臺灣一般傳統的訴訟進行中,檢察官與律師發言都是坐在自己的位置上,但國民法官訴訟的型態顯然不一樣,比較像是演講,檢察官從頭到尾都是站在法庭中間,搭配著已經準備好的投影片,手拿麥克風對著台上的眾法官進行論告,四人一組輪流上場;反觀那位被告的律師則是形單影隻,沒有投影片就算了,由始至終都只在自己的位置上講話,還都講得很簡短,與檢察官生動的演講式論告形成強烈對比。
  檢察官在這個案子起訴依據的是酒駕致死罪、肇事逃逸罪與過失致死罪。被告的律師當庭表示被告認罪,願賠償相當金額,且已與往生者家屬達成和解。朋友老高轉頭跟我說今天這件感覺沒什麼看頭了,我也點頭稱是。
  畢竟肇事逃逸然後被害者也往生了,這些都是板上釘釘的既成事實,現在被告又認罪,犯罪事實無爭議,那就只剩下要判多久刑期的問題而已了,站在旁聽的角度來說,比較沒什麼參考價值,不免有些失望。
  但是沒想到,接下來的發展卻出乎意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