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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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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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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生命財產的保障是每個人追求生活的基本條件,面對現今不景氣的社會,要如何獲得一份穩定的工作呢?
如果你想成為維護公共場所安全的幕後英雄,或者是保衛社會治安的人民保母,千萬不可錯過本期考用雜誌特別針對「消防人員考試」及「警察人員考試」的介紹,希望這些考試訊息,能讓準備考試的您,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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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夢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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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警察人員考試~
~行政警察 |
文◎阿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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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由於經濟不景氣,失業率持續攀升,在此情況下,獲得一份安定、無後顧之憂的工作,是生活最佳的保障。秉持著對社會的責任感和自信心,終於下定了決心,投入報考警察人員的行列。在準備過程中,首先是心情的調適,不斷地自我警惕,一定要堅持到底。因此我幾乎排除了休閒娛樂,閉關唸書。終於辛苦是有代價的,我獲得最後的勝利。以下是筆者的考試經驗,希望能夠幫助準備應考的您,堅持信心、不達目的絕不放棄。
選擇適合自己的教科書
如何慎選一本最完整、最適合自己的教科書,反覆熟讀這是非常重要的。所謂「貪多嚼不爛」,只要熟讀一本書,適時加入不同見解、不同資料,彙整及濃縮於同一本書上,那麼這本書就可成為您準備考試時複習的重要寶典。如果應考時要在有限的時間內迅速作答,就必須平時就做好融會貫通、重點整理的功夫。
熟讀法條
其實法條的記憶對準備警察人員考試是相當重要的,這裡指的背誦當然不是一味地死背、死記,要訣在於如何掌握法條的涵義與精髓,才能在考試上應用自如、得心應手。例如「刑法」一科,其考試型態很容易就有條文背誦題,這種題目的答案是很實在且確定的,必須詳加引用條文才能使作答更臻周延完整,一點僥倖的機會都沒有。所謂「言之成理,持之有據」,藉由法條的了解與記憶,完整且正確地應用在國家考試作答上,此常為獲取高分之關鍵,可見法條的背誦是確實有其高投資報酬率的。
考古題的練習
練習考古題除了可以磨練自己的作答能力,也是累積實力、訓練對考情敏感度的最好方法之一;而作考古題也不一定要「多」而是在「精」,把考古題當成考場中的試題一樣,認真且實際地去思考與作答,或多或少都可增進答題技巧與靈敏度。
(一)警察學
警察學的命題重點是警察組織、警察法、警察教育、警察勤務、警察人事、警察業務等等,掌握住命題趨勢後,再利用時間研讀相關法規,反覆背誦,勤加練習,可增強應試能力。並且在閱讀條文時,將重要部分以紅筆勾劃,以助溫習時,可立刻抓住重點,隨時記憶。因為考試的題型以測驗題,所以作答的要訣是「答得快」、「做得對」。平時準備時就要勤加演練,方能在考場上得心應手。
(二)警察法規
以往出題趨勢原則上是以警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執行法、警械使用條例等為命題焦點。但自八十九年開始,為因應當時環境,考題方向出現「檢肅流氓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法規,因此,準備本科的重點是不要只是埋頭苦讀,要多注意時事及相關法規的修正,才能掌握考試方向。
(三)刑法
刑法是最抽象的科目,也是最難理解的科目,不但概念化最為澈底,學說、實務各執一詞,甚至學說本身內部也有許多重大爭議難以理解,往往使人在研讀時倍感困難,因此,刑法可說是在準備考試初期就應該多花時間的科目,如此才能深入瞭解各爭點的成因。雖然從歷年考試趨勢看來,分則的條文比起總則的理論爭議要來得重要,但若對總則缺乏一定程度的理解,在解題時便很容易發生不知道該在什麼部分討論什麼問題的盲點,面對申論題時,更會不知所措,所以最好能將總則的爭議讀熟;至於分則部分,除了須將條文記熟之外,重要的實務見解及學說的相關批評都是務必掌握的部分。
(四)刑事訴訟法
近年來的出題趨勢在人權保護觀念的加強下,強制處分和證據相關章節出題的機率大為提升,尤其是林鈺雄、何賴傑、陳運財和黃朝義老師等年輕學者的見解,都應多花心思準備。刑事訴訟法是投資報酬率很高的一科,法條背誦和實務見解都不可少。準備時先從比較白話的林鈺雄老師教科書入手,如果對基本理論有一定的理解後,便幾乎可以順利的記憶法條,而不需要花費太多的心力。至於強制處分的部分,由於近來學說討論熱烈,最好能多看相關文章。
(五)犯罪偵查
犯罪偵查範圍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刑事訴訟法部分之條文;一是犯罪偵查實務。由於近來刑事訴訟法屢次修正,且以「搜索」法規之規定居多,這對犯罪偵查非常重要,很容易成為命題焦點,所以準備本科時,應要多注意法規修正之訊息,且新舊法規要互相對照比較,了解其相異處。而磨練實力最好的方法就是平時多演練試題,以增強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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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校生考試 |
文◎周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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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的調適
在考前一、二個月的準備是非常關鍵的時刻,此時如何好好的掌握住英文讀書的方法,是很重要的。有很多考生常常會覺得時間不夠用,而出現「書」怎麼都讀不完的窘境。隨著考試日期的逼近,心情愈加緊張低落,其實如果能夠了解自己的問題所在,對症下藥,便可以達到事半功倍之效。
以下是個人對於軍校生的考前準備經驗,在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希望能對即將應考的考生有所幫助,進而解決考生的疑惑。
一、保持清醒的頭腦
讀書時,頭腦一定要清楚、身體狀況佳的情況下,讀書才有效果,如果覺得身心都很累了,不妨先小睡片刻,再來讀書,這比一直苦讀,甚至熬夜都來得好。再者「讀書的環境」也很重要,如果沒有一個安靜、舒適的環境讀書,考生常常會因為外在的人、事、物干擾而無法專心思考,如:電話鈴聲、說話聲、電視等等,都會轉移注意力而無法專心,因此,讀書的地方儘量不要擺設容易使人分心的東西!
二、注意時事新聞
軍校考試的重點在於政治與時事,考題也常常容易從這些方面出現,所以不妨每天讀一、二篇中英文對照的報紙,如"CNN互動英文"是不錯的選擇,其中除了有豐富實用的單字、片語之外,考生還可以吸收一些新聞、時事,如果能夠每天勤背有關政治的新聞,或政治人物之類的相關單字,一定會對考試有幫助!
三、英文準備要領
英文文法對很多考生來說,是一個非常令人頭痛的問題,但是只要抓住要領,其實是可以輕鬆學習的,考生們只要切記常出現的時態,如:
(一)現在式(討論一般性的句子,或習慣)。
(二)過去式(強調過去時間中發生的動作,特別在閱讀測驗中常出現,或討論偉人的事跡等都會用過去式來表達)。
(三)完成式(強調剛剛發生的動作,或正在敘述個人的經驗,尤其是在播報新聞、傳送新消息時,特別喜歡用這些時態)。
(四)未來式(強調未來時間將會發生的動作,尤其是有計畫與安排的動作)。
(五)進行式(強調正在進行中的動作,或事情的漸漸變化)。
四、勤作考古題
多做考古題,尤其是閱讀測驗,考生常常因閱讀時找不到技巧,而浪費了太多的時間,所以做閱讀測驗時,第一要先很快的閱讀一次,並猜出此文之重點;其次是再閱讀第二次時,要把一些專有名詞(如人名、地名)與數字劃出記號,因為數字、人名與文章主旨是最容易出現在閱讀測驗中的問題。
總而言之,考試時一定要保持愉快的心情,不要太過緊張,如此才能發揮真正的實力,從容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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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先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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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試第一試錄取率為1.23﹪
91年高普考第一試根據統計結果,報名人數總計86,963人,預定錄取1,067人,錄取率為1.23﹪。高考三級暨普考總到考率達到77.56﹪,由於高普考試共有19,516人缺考,錄取率可望提升到1.60﹪。
◎國文科命題方式新變革
求進一步提高國文科的鑑別度及其客觀性,自民國87年起,除考論文(公務人員考試另有公文)外,另增考閱讀測驗題型,並酌降論文占分比例。於90年4月起,考選部成立國家考試國文科專案小組,研究重點分為二部分:一是寫作部分,除傳統式之論文外,研究增列「限制式寫作(包括「設定情境作文」與「引導式作文」)」等題型;另一是測驗部分,除現有之閱讀測驗外,將於未來新增語文應用測驗、文學鑑賞測驗、文化認知測驗等新題型。
◎證期會修法,發行「認售權證」
為促進證券市場國際化,並提供投資人更多樣化的投資工具與避險管道。故經營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的綜合證券商,可以標的股票發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身分,發行認購(售)權證。但因券商發行「認售權證」,需採取的避險方式,過去受限於「證券商管理規則」規定,「證券商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造成證券商因不得放空股票避險,而無法發行「認售權證」。
證券商因發行「認售權證」,得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券」賣出標的證券,或在交易市場「融券」賣出標的證券。不過,由於市場將「認購權證」當成多頭市場產物、「認售權證」則是空頭市場商品。證期會此時同意券商發行「認售權證」的決定,純粹是配合修改法規的準備動作,但尚未允許券商立刻據以發行認售權證的階段。實務上最終的決定權仍需由財政部同意,始能開放。
◎國際新聞人員特考91年將暫停辦理
在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部分,其中國際新聞人員,因行政院新聞局考量去年進用特考人員以來,控缺狀況仍甚緊絀,而目前行政院依據立法院審議本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之決議,核頒一年內刪除各部會職員1.5﹪之執行原則,故該局應控留職員員額配合於92年裁減;另外為配合行政院「組織再造」,而該局經規劃已列為組織業務整併之機關,所以今年暫停辦理國際新聞人員特考。
◎國安局特考確定順延舉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原定於8月12~13日舉行,但因國家安全局日前建議修正本項考試應試科目,故為維護應考人之權益,本項考試將順延舉行。
國家安全局於5月27日行文考選部,建議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應試科目─〝數理組〞「近世代數」修正為「初等數論或線性代數(任選一科)」、「數理統計」修正為「機率統計」,並於91年考試實施。
有鑒於〝數理組〞已連續兩年錄取不足額,為應用人機關業務需要,故同意於91年修正本項考試應試科目。但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應試科目如有修正,應於考試前六個月公告。故原定於8月12~13日舉行之考試必須順延,其應試科目俟經考試院核定修正並公告六個月以後,再行舉辦之。
◎鄉土語言師資將增錄393人
今年教育部首次舉辦國內鄉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檢核測驗,3月筆試,5月舉行口試,總計共錄取3074人。
由於此次增額錄取鄉土語言師資,閩南語部分245人、客家語部分148人,除了將通知諸位錄取考生之外,所有口試者成績將重新整理並送各縣市參考,且所有通過檢核者,還需自費參加教育部所辦的教學專業課程培訓,培訓成績及格才具有擔任鄉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的資格。但教育部依法不保證其具有工作機會,且無介聘、分發之義務。
國內首次辦理的鄉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檢核考試已決定增額錄取名額共393人,凡口試成績在70分以上,且名次在各縣市原推薦送檢人數1/2以內,與第一階段錄取不重疊者,即為第二階段錄取對象。第二階段增額錄取人員在後續教學研習階段,應必須增加有關「音韻系統與拼音練習」的課程時數,以強化其鄉土語言專業素養。
◎技專統一入學測驗擬改為「一年二試」
四技二專及二技統一入學測驗考試科目及招生管道調整案,教育部業已確定自92學年度起實施。包括調整考科型態、採行一年二試之考試制度、繼續合理調降各招生及考試報名費、改進推薦甄選作業、研議逐步擴大開放招收高中畢業生等。
由於技專校院考招分離制度自90學年度開始實施。但因各界對於其中之招生運作、考試類別、辦理時程、報名費、報考資格等迭有爭議。為求使整體招生考試制度能更進完善,教育部在90學年度招生結束後,隨即召開相關會議檢討,並已針對五專與高中職分發、四技二專日間部商業類與工業類合併分發、報名費及報考資格等事項協調修正。
目前技專校院入學測驗分科過細且缺乏彈性,使得學生升學進路的選擇及學校的選才都受到限制。自去年底,技專校院招策總會即委託專案小組研究考科之調整,確定調整原則為:
一、依據90學年度統一入學測驗報名人數刪減考試類別,或依據學校選才需要增加考試類別。
二、原則上92學年度仍以減考、考科整併、類科調整及跨類報考等階段性改革為主。
三、配合高職(含綜合高中)類科調整及技職一貫課程,規劃考科命題範圍及基本內容架構。
本項調整方案除簡化考科之外,最大優點為首度採行跨類報考方式,打破各類別間之藩籬,使學生增加選擇類別入學之機會。
另外,各高中、職校及學生所關切的四技二專商業類是否減考「經濟學」部分,教育部考量本科目前仍為高職商業類核心課程,若立即實施減考,將會對高職教師與課程安排產生衝擊。因此,在高職一貫課程公布之前,仍應列入考科,但未來會透過命題方式,將較難的內容去除。
◎四技二專錄取率為35﹪
依據相關資料分析,今年考生報名最熱門的類別仍以商業類居冠,報名人數約34,762人;其次為電子類,報名人數約10,000人左右。參與四技二專推甄招生的公私立大專院校計有107所,總招生名額為39,079人,預估錄取率為35﹪。在23種報考類別中,其中化工類錄取率74﹪,餐旅類僅14﹪,二者差距甚大。國立學校的總錄取率約24﹪,私立學校則約39﹪,二者相較私立學校入學機會頗高;此外大學附設四技的報名人數為5331人,占總報名人數的5﹪,由此可知正統技職學校,仍為考生主要的升學目標。
◎公務人員升官等第二次考試將於11/11舉行
委任升等考試雖一向是雇員取得正式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途徑,但雇員均由各機關自行遴用,未經公開競爭之初任考試,且不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於民國88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其修正條文自89年7月1日起施行。85年11月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以後,亦明定各機關不得新進雇員。為符合憲法公開競爭舉行考試之精神,故宜配合廢除委任升等考試;但為期改制順利,則以落日條款方式規定在本法修正施行後繼續辦理五次委任升等考試,以資過渡。第一次委任升等考試已經在90年11月17日舉行,計有3,902人報考,到考人數3,493人,共計錄取1,166人,錄取率為33.38﹪。為了使本項考試儘早辦理五次而完成改制過渡,考選部決定在今年11月11日併同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舉辦過渡期間的第二次委任升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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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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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特考/警察特考
考試背景
為由於長期以來,大家對於消防設備的忽略,以至於發生緊急危難時,不知如何應對,造成許多寶貴的生命因而喪失,民國84年發生了台中威爾康大火事件,許多人命在無情大火中喪失了,於是政府開始正視公共場所消防設備安全之問題。同年8月政府公布新的消防法,增加相當多符合現代需求的新法規,且設立了代檢制度和消防設備人員(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的證照制度,來保障合法的專業消防廠商,以維護人民安全。
近幾年,公共場所的火災不斷,使得許多人因此喪失了生命與財產。有鑑於此,相關單位與業者在事後的檢討發現,目前各類場所消防設備設置之管理,疏失頗多,故請消防機關定期派員至現場檢查,經檢查後不合規定者,當場通知其限期改善,並予複查;以維護消防安全。但受限於消防人力之不足,無法全面澈底檢查,致使許多公共場所因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而屢屢造成人命傷亡事件。
政府相關單位參考先進國家之作法,基於建築物所有人應有保護使用人生命財產及維護公共安全之責任,制定公布適用現今建築物之消防法規,由考選部每年定期辦理消防設備師(士)證照考試。故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場所建築物所有人,可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設計、監造消防安全設備,並定期檢查、維修其消防設備。
消防設備師(士)考情
一、考試日期:91年11月2~4日(以公告為準)。
二、應考資格:
類科
|
應考資格
|
消防設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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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消防、消防安全、消防及防災、建築、建築工程、建築設計、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設備、建築與城鄉、土木工程、土木與防災、營建(技術)、營建工程(技術)、工業安全衛生、環境與工業安全技術、公共安全工程、公共工程、環境工程、機械工程(技術)、動力機械、船舶機械工程、工業教育、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電子工程、造船工程、航空工程、自動控制工程、輪機各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微積分、工程數學、普通化學、普通物理、電子計算機概論、應用力學、材料力學、材料通性、電路學、電工學、流體力學、流體機械、熱力學、熱傳學、燃燒學、工程倫理、工程經濟、火災學、火災動力學、消防法規、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滅火消防設備、警報避難設備、火災危險評估、防火構造、建築防火等學科至少七科,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後,並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
五、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
消防設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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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應考資格表第一、二、三、五款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技術士,並有證明文件者。
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滅火器消防安全設備或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或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三、應考科目
類科
|
應 試 科 目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消
防
設
備
師
|
一、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 |
三、消防法規
四、火災學
五、避難系統設計(包括排煙設備、標示設 備、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緊急電源及插座、緊急進口、避難器具、緊急照明設備)
六、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包括室外、室內消防栓設備、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
七、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包括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海龍滅火設備、乾粉滅火設備、滅火器)
八、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包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緊急廣播設備) |
消
防
設
備
士
|
一、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
三、消防法規概要
四、火災學概要
五、滅火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包括室外、室內消防栓設備、撒水設備、水霧滅火設備、泡沫滅火設備、連結送水管、二氧化碳滅火設備、海龍滅火設備、乾粉滅火設備、滅火器)
六、警報暨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包括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標示設備、排 煙設備、避難器具、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緊急昇降機、緊急電源及插座、緊急進口、緊急照明設備、緊急廣播設備) |
附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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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各類科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依下列規定:
一、消防設備師之「中華民國憲法」、「消防法規」及消防設備士之「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消防法規概要」採測驗式試題。
二、消防設備師之「國文」及消防設備士之「國文」、「火災學概要」、「滅火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警報暨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三、消防設備師之「火災學」、「避難系統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採申論式試題。 |
消防設備師(士)薪資
一、消防設備師:月薪約42,000~46,000元。
二、消防設備士:月薪約35,000~38,000元。
消防設備師(士)進修管道(需通過考試)
1.台北科技大學土木與防災研究所。
2.國立交通大學產業安全與防災專班。
3.警察大學消防研究所。
消防設備師(士)未來遠景
1.擔任防火管理人講師。
2.擔任保安監督人講師。
3.轉任公務員(工作經驗滿二年,即可轉任消防局、消防署等相關單位)。
4.獨立開立消防設備師(士)事務所。
5.受聘消防專業機構、消防器材公司。
6.受聘消防相關工作之行號、工程顧問公司。
85年至90年消防設備師(士)考試統計表
年次
|
類科
|
應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率
(﹪)
|
85年
|
消防設備師
|
8,202
|
4,807
|
5.51﹪
|
消防設備士
|
9,487
|
5,762
|
10.97﹪
|
86年
|
消防設備師
|
4,533
|
2,760
|
8.12﹪
|
消防設備士
|
4,530
|
2,683
|
3.09﹪
|
87年
|
消防設備師
|
3,177
|
1,629
|
1.14﹪
|
消防設備士
|
3,977
|
2,002
|
15.88﹪
|
88年
|
消防設備師
|
2,108
|
1,038
|
9.92﹪
|
消防設備士
|
6,039
|
3,646
|
24.55﹪
|
89年
|
消防設備師
|
1,642
|
837
|
21.74﹪
|
消防設備士
|
4,352
|
2,512
|
25.08﹪
|
90年
|
消防設備師
|
1,152
|
626
|
19.81﹪
|
消防設備士
|
3,888
|
2,309
|
16.20﹪
|
警察人員考試
考試資格
等別
|
類別
|
應 考 資 格
|
三
等
考
試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業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警政、法律、政治、行政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四
等
考
試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考資格之一者。
二、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 業得有證書者。
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四、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
附註:
一、本考試應考年齡規定如下:三等考試,其應考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三十八歲以下。四等考試,其應考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三十八歲以下。
二、曾服務警察、消防或海岸巡防機關因案免職者不得報考。違反上項規定事後發覺者,不予錄取,如已錄取,不予任用。 |
警察人員考試科目(節錄)
等別
|
類別
|
應 試 科 目
|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三
等
考
試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
一、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三、警察學
四、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
五、保安警察學、警察勤務及戶口查察
六、刑法及刑事訴訟法
七、犯罪偵查 |
四
等
考
試
|
行
政
警
察
人
員
|
一、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二、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
四、警察實務概要(包括保安、交通)
五、警察勤務概要及戶口查察概要
六、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
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錄取名額統計表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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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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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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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考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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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考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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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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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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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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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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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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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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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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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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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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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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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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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
|
208
|
532
|
50.00
|
88
|
三等
|
6,035
|
4,295
|
1,740
|
85
|
67.08
|
四等
|
2,046
|
1,825
|
221
|
253
|
60.14
|
89
|
三等
|
2,160
|
1,551
|
609
|
41
|
69.96
|
四等
|
1,445
|
1,287
|
158
|
280
|
52.57
|
90
第二次
|
三等
|
1,390
|
989
|
401
|
42
|
73.93
|
四等
|
1,282
|
1,094
|
188
|
280
|
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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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特考新書饗宴
根據考選部公布最新資料,91年稅務人員考試預定於92年2~3月舉行(正確日期以公告為準)。考試級別分為三等考試(相當於高考三級考試)與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其分發單位將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在三年內遇缺依次分配財政部各相關機關、國稅局及其所屬機關。
應試科目: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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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考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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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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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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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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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及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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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濟學
(四)財政學
(五)會計學
(六)民法
(七)稅務法規
(八)租稅各論 |
四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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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二)中華民國憲法概要及行政程序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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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政學概要
(四)會計學概要
(五)民法概要
(六)稅務法規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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