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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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層 特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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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普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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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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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通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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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通訊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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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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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91年為例
三等:90.12.12--31
以91年為例
四等:90.12.12-31
五等:未定 |
以90年為例
高考三級:4.17-24(一試) 普 考:4.17-24(一試)
以91年為例:
初 等:90.11.8~15 |
考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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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91年為例
三等:91.3.9-11
四等:91.3.9-11
五等:未定 |
以90年為例
高考三級:6.24(一試)
普 考:6.23 (一試)
以91年為例:
初 等:11.19-20 |
應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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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大專畢暨以上學歷,18-45歲,男女皆可
四等: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18-45歲,男女皆可
五等:學歷不限,年18-45歲 |
高考三級:大專畢以上學歷,18-45歲,男女皆可
普通考試:高中職畢以上學歷,18-45歲,男女皆
可初等考試:學歷不限,年18-45歲 |
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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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特考:薦任六職等
四等特考:委任三職等
五等特考:委任一職等 |
高考三級:薦任六職等
普考:委任三職等
初考:委任一職等 |
公務人員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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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訓練及學習為一年期限,而服務時間亦為一年,共需二年。(俟服務期滿,始可頒發考試及格證書,正式任用。) |
分為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二者合計約4∼12月。(俟訓練期滿,並成績及格者,始頒發證書,正式任用。) |
分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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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金融保險事業機關、鄉鎮基層機關、各級主計單位、公營事業單位、各縣市所屬各級法院、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福建省所屬機關、各縣市人事機關、各縣市教育機關或相關教育訓練單位機關。 |
各級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各級主計單位、公營事業單位、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福建省所屬機關、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關、行政院所屬各級教育機關或相關教育訓練單位。 |
調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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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得比照高、普、初等考試等級,舉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限申請舉辦特考之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任用,不得轉調其他機關。 |
領得證書後,可隨時調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