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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夢園--準備要領•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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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失業率居高不下,加上民間企業裁員時有所聞,為圖工作之穩定及生活之溫飽,報考公務員吃公家飯是個不錯的選擇。九十一年台北市政府將首次舉辦特考,經錄取者可在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工作,想找份可靠鐵飯碗者,千萬別錯過本期考用雜誌精彩的台北市政府基層特考特輯。

築夢園
成功是屬於隨時做好準備且堅持到底的人
文◎許秀鳳
參加公職考試,是所有考試裡報考人數最多,且錄取率最低的一項考試。然而卻為人人所重視,只因為對於有志從事公職的人而言,它是生涯規劃之一,也是自我實現的人生目標。在普考的各類科裡,我以「保育人員」為自己投考努力的目標,主要原因在其所準備的專業科目中是自己所感到興趣的,既能獲取有關幼兒議題方面的知識,又可以準備參加考試,而其考取後所分發服務單位是屬於社會福利體系內的單位,是兼具助人的一項工作。 在保育人員此類科考試裡,所涉及的考試內容相 當靈活且實用,它會和現今社會現況、生活趨勢作一連結,所以在準備考試的過程裡,必須先確定好自己所選擇的考試用書,仔細研讀,再蒐集相關資訊,讓自己有一完整、詳細且新穎的概念。以下提供一些研讀方法及準備方式與大家分享:

一、確定及選擇適切的考試用書
坊間有關兒童保育之書籍相當多,在準備考試時間有限裡,宜選擇適切的書籍來研讀,才能讓自己有一完整體系概念,且能把握住重點,以達到金榜題名之目標。
二、蒐集相關資訊與考古題
資料的蒐集是準備考試不可欠缺的工作之一,舉凡和 兒童有關的議題都是屬於資料蒐集的重點,我們可由 報章雜誌、相關研討會及座談會等來蒐集此方面的資 料。例如:兒童受虐事件近年來頻頻發生,其所涉及 的是有關兒童保護的課題,且為兒童福利這個專業科 目的命題範圍,而兒童的父母及照顧者乃是親職教育 所涉獵的對象。由此可知,除相關書籍的研讀外,保 有對生活周遭的敏感度也是必備的工作之一。此外, 考古題的蒐集亦是很重要的一環,它是讓準備功夫事 半功倍的好方法,藉由分析考古題可以了解考試的命 題方向及掌握出題趨勢,並可藉此讓自己習慣考試的題 型,快速掌握問題的重點。
三、能整理出有組織條理的筆記
筆記的整理對準備考試而言相當重要。作筆記必定是將書中的精華及重點摘錄下來,再加上自己的見解,依照自己的思考脈絡所整理出讓自己能快速記憶的方式。雖然筆記的整理較花時間,但卻是在作複習與考場應考時不可或缺的寶典。作筆記時,須先閱讀書籍二至三遍找出重點,再依關鍵字作有組織條理的整理。如此既能方便記憶,也能容易有完整的回想,對於重點有更深刻的印象。
四、答題時宜掌握重點及技巧
分數的高低,決定於作答時的內容與技巧。由於考試時間只有九十分鐘,如何在有限時間內,寫出正確而又有條理的內容是相當重要的。縱有滿腹經綸,若無 法適切寫出其題旨,仍是相當可惜的。故作答時,宜將每一題目作時間的分配,每題均要回答完整且作答時要段落分明,字體的工整是相當重要的。掌握正確解題要領及作答技巧,方能發揮平日所培養的實力,讓自己的努力能有所收穫。


在準備考試的歷程裡是相當辛苦的,它是一場耐力與毅力的作戰,努力雖未必成功,然而成功卻是屬 於努力且堅持到底的人,只要懷抱著希望,做個和自 己賽跑的人,隨時做好完善的準備,努力不懈,相信成功必屬於您∼加油!

台北市政府基層特考地政類科應試要領
文◎陳景雲
台北市政府基層特考明年首度招考,相信這對欲投身公家機關任職者是一大福音。相對地,在現今失業率高漲及民間企業裁員之影響下,轉職報考公務員的人數是會有增而無減。所以,明年度台北市政府基層特考之舉辦必也是萬人空巷,競爭激烈。為了幫助考生考試順利,取得任用資格,以下將就三、四等地政類科專業科目之重點及準備方法作扼要說明,提供考生準備考試時參考,並期使考生在考場上得心應手,順利通過考試:

土地法方面:

第一編總則部分第十四條「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和第三十四條之一「共有不動產之處分」是基本題。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今年剛修正有關外國人土地使用及租購限制等條文,如第十七條「外國人不得取得使用之土地」條項中,限制少了農地及牧地二類。第十九條「外國人租購土地之限制」條項中,多了農地、牧地及其他用途的開放。第二十條「外國人租購土地之程序」也大幅作修改,有別以往分為一般程序和特別程序。另,第二十一條「經營工業之外國人租購土地之限制」、第二十二條「經營工業之外國人租購土地之程序」及第二十三條「依核定用途使用原則」皆已刪除,請務必特別留意。第二編地籍部分,第四十四條「地籍測量之辦理次序」、第四十六條之一「地籍重測之實施」、第四十六條之二「地籍重測之辦理」、第四十六條之三「地籍重測之公告」 等相關地籍重測問題是發燒考題要熟讀。另外,第七 十三條之一「未申請繼承登記土地之處理」和第七十九條之一「預告登記」亦值得留意。第三編土地使用部分,必須牢記第一百條「出租人收回房屋之限制」、第一百零三條「出租人收回基地之限制」、第一百一十四條「不定期限耕地租賃契約之終止」,因為最近 經紀人特考出過此類題型,依以往命題趨勢,只要有某類考試曾出現,近幾年相關題型就會反覆出題。


土地稅法方面:

重點仍在地價稅的特別稅率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部分,即第三條「地價稅及田賦之納稅義務人」、第四條「代繳義務人」、第十六條「地價稅之累進稅率」、第十七條「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之計徵」、第十八條「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土地適用之優惠稅率」、第十九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優惠稅率」、第二十條「公有土地地價稅之課徵」及第二十八條「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對象」、第二十八條之一「免徵土地增價稅之對象」、第二十八條之二「配偶贈與土地免徵」、第二十八條之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等請務必小心,尤其是第二十八條之三為新增的信託條款要牢記。
此外,第三十條「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第三十五條「退稅」及第三十九條之二「農業用地之免徵」亦為命題之重點。至於土地徵收部分,由於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較其詳盡,所以應另研讀土地徵收條例,重要法條為第三條「徵收私有土地興辦事業之種類」、第四條「區段徵收」、第五條「土地改良物不予徵收之情形」、第九條「原土地所有權人照原徵收補償價收回土地」、第二十條「補償費」、第三十四條「發給遷移費之情形及查估基準」及第四十九條「 辦理撤銷徵收之情形」。而在平均地權條例部分,重點仍在以第二十八條為中心的「照價收買之程序」以及第五十六條的「辦理市地重劃地區」,而與前者照價收買有關的條文為第二十六條「私有空地之限期使用及課稅或收買」、第二十六條之一「農地閒置之加徵荒地稅」及第七十二條「超額土地之限期出售使用」;與後者市地重劃有關的條文則為第五十八條「土地重劃之獎勵」、第六十條「公共設施用地及各項費用之共同負擔」及第六十三條「註銷租約及請求補償」等。

土地登記方面:

首先必須了解各種登記的名詞解釋,例如囑託、塗銷、消滅、分割、更正、他項權利、代位、預告、繼承、主及附記登記等。另外,土地複丈、建物複丈、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如抵押權、耕作權) 等亦須熟記。此外,補正和駁回之區別、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完畢、優先購買權、補狀換狀及分割合併之規定與提出文件等,請小心此類命題。在此建議先以各項登記作了解,再記其準備文件,應可事半功倍。

土地利用方面:

大致可分為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前者偏向理論的考題居多,諸如區位理論、開發許可制、生活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蔽率與容積率、比較利益原則、競租曲線、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失靈、地理資訊系統及區域計畫等都是歷年來重要的考題。而後者為實現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包括農地重劃、市地重劃,其延伸出來的考題有權利清理、出租土地的處理、工程受益費的優缺點、如何獎勵民間自辦重劃、都市更新、計畫單元整體開發及聯合開發等等,皆為考試之重點。在此建議針對上述重點熟讀。 求精不求多,以免顧此失彼。

土地估價方面:

此科建議以其他相關考試之考古題為基本題,因為本科考古題的出題比例頗高,例如市場比較法、原價法及收益還原法之估價意義、原則、步驟與方法等。另外,地價分配率和樓層別效用、六種利率之計算公式及路線價法中臨街深度的指數之計算等皆為命題焦點。其他相關法條有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估價技術規範,前者重要條文為第三條「調查估計程序」、第九條「特殊交易情況之記載」、第十二條「建築改良物現值計算之程序」、第十四條「土地合理買賣單價估計之方法」及第十七條「土地合理收益單價計算之方法」、第十九條「土地收益資本化率」、第二十條「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地價分布圖之製作」、第二十一條「地價區段劃分方法」、第二十二條「區段地價估計方法」、第二十三條「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與第二十四條「地政機關訂定事項」等。後者估價技術規範則要留意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等。憑心而論,土地估價的題目較難,所以建議把 握歷屆考古題之重點及重要法條,雖不敢說完全命中,但亦不遠矣!

考試不在考誰讀得最多,而在考誰讀得通、記得住、寫得出,以此與考生共勉之,並祝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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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考試電腦卡新判讀
依考試院通過「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修正案指出,當參 加國家考試應考人在試卡劃記無關的文字、符號,導致無 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部答案者,經查確認為考生本 人疏失,將以零分計算。考試院呼籲考生,以電腦卡作答 一定要謹慎,避免一時疏忽導致無可彌補的錯誤。

◎九十年海巡特考之暫定需用名額與粗估錄取率
九十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業於八月三日公告。本項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其中三等考試設海巡行政、海巡觀通監控二科別,暫定需用名額一二一名;四等考試設海巡行政、海洋巡護二科別,暫定需用名額六十六名;五等考試設海巡行政科別,暫定需用名額五名。合計三等別,五科別,暫定需用名額共一九二名。經統計該考試報名人數二二四九一人,第一節到考人數一四四七三人,缺考人數八○一八人,到考率六十四.三五%。暫定需用名額一九二人,粗估錄取率為一.三三%。


◎醫事人員考試之新制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醫事人員、中醫師、營養師、獸醫人員等四項檢覈筆試暨醫師、牙醫師檢覈筆試分階段考試將於十二月三日至十日受理通訊報名,有意報考者,應儘快購買報名書表。考試院指出,依新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本四項檢覈筆試應考人必須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前曾申請檢覈經核定准予筆試或面試,並就原核定科目於五年內,也就是九十年至九十四年參加筆試或面試;分階段考試應考人則必須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前曾經第一階段考試及格,始得應第二階段考試,但中醫學系畢業者需先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才可報考。

◎四技二專二技測驗明年考科類別不變
四技二專與二技等技職體系入學,明年進入考招分離新 制的第二年,由於許多高中職與專科學校接受過多訊息 ,面對九十一學年度統一入學測驗考科與類別有許多疑 惑與徬徨;因此,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與技專校院入 學測驗中心再度重申,九十一學年度四 二專與二技統一入學測驗考科與類別均與九十學年度相同。同時,鑑於 考科過多,試題品質控制困難,為能提升試題品質,朝 向一貫化教育理念,目前正由雲林科技大學負責考科整 併研究,預定於十二月底結案。

◎建築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報名人數逾萬人

預定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五日舉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其報考人數初步統計以上三類科約有一萬三千二百餘人。本年由於應考資格變更,採本系科與相當系科之認定方式,建築師報名人數較去年減少四百六十餘人,各科技師較去年減少一千六百餘人。目前正在進行應考資格審查工作,部分疑義案件將提建築師、技師考試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特考將增列五等考試
考選部於今年十月十五日邀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等機關代表召開研商特種考試台灣省及福建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修正草案會議。其中修正重點之一為增列五等考試擬設一般行政、社會行政、地政、教育行政……等十三科別以應基層機關用人需要。全案將在報考試院通過以後發布,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基層特考實施。另由於試務工作的考量,五等考試部分可能會在九十一年下半年單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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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由來
高普考試分發不足
由於應試公務員高普初等考試錄取者,均可申請分回原機關服務,因此在每年錄取的人員中,約有三分之一申請分回原機關,造成用人機關提報用人需求無法獲得足額分配。以台北市政府近二年申請高普考分發為例,高考三級八十八年申請二百九十二人,實際分發二百七十三人,不足十八人;八十九年申請三百十九人,實際分發二百四十八人,不足七十一人。普考八十八年申請四百五十七人,實際分發三百九十八人,不足五十九人;八十九年申請四百七十人,實際分發三百五十五人,不足一百一十五人。由以上得知用人需求無法獲得足額分配。

外調離職率高
就台北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之統計,以居住台北市(縣)以外者居多。以八十九年為例,分發到職六百零三人中,居於外縣市者有三百十九人,占分配人數百分之五十二點九。再加上台北市房價及物價較其他縣市高等二因素,造成台北市公務員申請外調者較其他縣市比例高出許多。
增額標準僵化
高普考每年雖有增額錄取,但因增額標準缺乏彈性(需用名額超過十人之類科,按其正額錄取人數增額百分之五至六),不足以滿足機關用人需求,故各機關只好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且素質參差不齊,又異動頻繁,造成管理上困難,此情形尤以各區戶政事務所、市立托兒所、地政事務所及市立圖書館等機關最為嚴重。 基於以上種種因素,在不影響高普考需用名額之前提下,台北市政府將部分薦任六職等以下屬第一線為民服務之職缺,另以舉辦特考之方式解決人員匱乏之問題。

工作內容和分發單位

●一般民政人員:分發至台北市政府民政局及其所屬各區戶政事務所、各轄區區公所及各里辦公室等。辦理戶籍登記、戶籍行政、協助推行里鄰守望相助及協辦公務人員選舉罷免等相關業務。
●地政人員:發分至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其及所屬各區地政事務所等,辦理土地登記及複丈鑑定申請等相關業務。
●測量製圖人員:發分至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及土地重劃大隊,辦理土地測量、建物測量、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申請等相關業務。
●天文人員:分發至台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協助館內研習活動及展示、民眾參觀導覽解說等相關業務。
●保育人員:分發至台北市政府各轄區之市立托兒所等單位,協助托兒所幼童之保育、照顧及管理。
●圖書資訊管理人員:分發至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及其分館等單位,協助各類圖書資料分類、陳列、供閱、出借、催還及參考諮詢資料之徵集、剪輯、整理等相關業務。
薪俸
§一般民政、地政、保育人員及圖書資訊管理類科:三等約40000元左右;四等約32000元左右。
§測量製圖及天文類科:三等約44000元左右;四等約35000元左右。
升遷管道
考取後即擁有公務人員的任用資格,可依法繼續升等晉級。目前公務人員升等管道可略分為「考試升等」及「考績升等」二種。考試升等又分為委任升等、薦任升等及簡任升等三種。考績升等分為依法銓敘合格及依法考績升等二種;前者即是以服務年資作標準,後者則是以年終考績為規範。只要努力,在穩定的公家生活中,仍可步步高升。
最佳福利
◎調薪:依物價、生活指數逐年調整,調薪幅度高,近年多約調幅百分之三左右。
◎福利:子女教育經費(小學至大學補助三分之二以上)
購屋優利貸款(超低率百分之三點五)
婚喪生育補助(二至五個月)
年終獎金(約一點五至四點六個月)
本人及眷屬免醫療並可領公差津貼
◎假別:國定假日十七天、服務滿一年七天(二年十四天)、事假十四天、病假二十八天、產假六十天(陪產假三天)、週休二天。
◎退休養老:年資滿二十五年或年滿六十五歲即辦理退休,可一次領六個月薪俸。半退休可領三十一個月薪俸,每月領回九成。
考情特報
九十一年台北市政府基層特考錄取人數,依據台北市政府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府人二字第九○一一○二四三○○號函辦理。

九十一年台北市政府基層特考錄取名額
類別 \ 職等
三 等
四 等
一般民政
38名
180名
地政
19名
19名
測量製圖
13名
11名
天文
3名
保育人員
165名
圖書資訊管理人員
5名
合 計
73名
380名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考情廣角鏡 應考須知
●考試日期:91年4月20日至22日
●考試資格:
三等特考(大專畢暨以上學歷,年18-45歲,男女皆可)
四等特考(高中職畢暨以上學歷,年18-45歲,男女皆可)
●報名日期:考前二個半月
 
職等 科別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應考資格



一般民政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3.行政法、4.公共政策、5.行政學、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地方政府與政治 一、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地政 3.行政法、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5.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土地利用(含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7.土地估價
天文 3.行政法、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5.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土地利用(含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7.土地估價 一、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氣象、天文、大氣科學、大氣物理、地理、海洋、漁業、地球科學、物理、數學、應用物理、航海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測量製圖 測量學 3.平面測量理論與實務、4.製圖學(含地圖投影、地圖編繪、地圖印製與數值製圖)、5.測量平差法、6.大地測量學、7.航空 一、專科以上學校測量工程、測繪工程、土木工程、土木測量、建築、軍事工程、地理、地政、數學、水利工程、河海工程、都市計畫、環境工程、森林、營建工程技術、水資源及環境工程、農業土木工程、海洋環境工程、海洋環境、農業工程、水土保持、製圖、航空測量、礦業、地質、地球物理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般民政 1.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英文
2.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3.行政法概要、4.行政學概要、5.法學緒論、6.地方自治概要 一、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保育人員 3.親職教育概要、4.兒童發展與輔導、5.兒童保育概要、6.兒童福利概要 一、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地政 3.親職教育概要、4.兒童發展與輔導、5.兒童保育概要、6.兒童福利概要
圖書資訊管理 3.親職教育概要、4.兒童發展與輔導、5.兒童保育概要、6.兒童福利概要
測量製圖 3.行政法概要、4.製圖學概要、5.測量平差法概要、6.平面測量學概要 一、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者。
二、高工或高中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以上資料如有變動請以考選部公告為主

台北市政府基層特考考試規則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之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特種考試台北市政府基層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前項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具有附表一(略)所列各等別之類 科應考資格者,得應各該等類科考試。

第四條 本考試各等別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略)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十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 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前項體格檢查,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 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七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除現役軍人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外,餘應訓練人員於接獲訓練通知後,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錄取人員依考試成績,並參考其志願,在二年內遇缺依次分配台北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訓練。訓練期間,均不得辦理改分配。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以原占訓練職缺,由台北市政府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訓練期滿翌日起二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服務期滿後並不得轉調台北市政府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九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得由考選部委託台北市政府辦理。

第十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依前條試務委託辦理者,台北市政府應將辦理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併同辦理典試情形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