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等 |
科別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應考資格 |
參
等
特
考 |
一般民政 |
1.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
2.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3.行政法、4.公共政策、5.行政學、6.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7.地方政府與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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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地政 |
3.行政法、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5.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土地利用(含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7.土地估價 |
天文 |
3.行政法、4.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5.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6.土地利用(含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7.土地估價 |
一、
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氣象、天文、大氣科學、大氣物理、地理、海洋、漁業、地球科學、物理、數學、應用物理、航海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測量製圖 |
測量學 |
3.平面測量理論與實務、4.製圖學(含地圖投影、地圖編繪、地圖印製與數值製圖)、5.測量平差法、6.大地測量學、7.航空 |
一、專科以上學校測量工程、測繪工程、土木工程、土木測量、建築、軍事工程、地理、地政、數學、水利工程、河海工程、都市計畫、環境工程、森林、營建工程技術、水資源及環境工程、農業土木工程、海洋環境工程、海洋環境、農業工程、水土保持、製圖、航空測量、礦業、地質、地球物理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四
等
特
考 |
一般民政 |
1.中華民國憲法概要與英文
2.國文(論文、公文與閱讀測驗) |
3.行政法概要、4.行政學概要、5.法學緒論、6.地方自治概要 |
一、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保育人員 |
3.親職教育概要、4.兒童發展與輔導、5.兒童保育概要、6.兒童福利概要 |
一、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所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地政 |
3.親職教育概要、4.兒童發展與輔導、5.兒童保育概要、6.兒童福利概要 |
圖書資訊管理 |
3.親職教育概要、4.兒童發展與輔導、5.兒童保育概要、6.兒童福利概要 |
測量製圖 |
3.行政法概要、4.製圖學概要、5.測量平差法概要、6.平面測量學概要 |
一、具有三等考試應考資格第一款者。
二、高工或高中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
※以上資料如有變動請以考選部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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