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實務問題Q&A
作  者╱
蕭富庭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法律相談室
出版日期╱
2025/03/01   (1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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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86-451-402-1
書  號╱
3SG3
頁  數╱
248
開  數╱
25K
定  價╱
380 (特價 300)


蕭富庭
現職:
拓威法律事務所律師
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委員
全國商業總會顧問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工商時報名家評論
全國律師月刊編輯委員
大同大學事業經營學系兼任講師(商事法)

學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財經法組
國立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管理碩士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士

經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商事法、民法)
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第四組成員
律師法學期刊編輯委員
中華經濟研究院計畫顧問
台灣經濟研究院計畫顧問
商業發展研究院法制專業諮詢小組顧問
真理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兼任講師(證券法規、商事法)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民法、土地法)
※繪者簡介

插圖者簡介
P律師
興趣廣泛的法律人,是執業律師、大學講師、法人顧問、法學博士攻讀中。原本夢想當漫畫家,卻讀了法律做了律師,便將做律師的所見所聞畫成一篇篇的漫畫。
Facebook粉絲專頁「P律師:漫畫法律人生」。

PART 1 遺產繼承
Q1 應辦理遺產稅申報的遺產
Q2 遺產繼承人與順序
Q3 拋棄繼承後的遺產稅申報人
Q4 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的遺產稅
Q5 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之遺產稅
Q6 沒有分到遺產的遺產稅

PART 2 遺產總額
Q7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
Q8 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的保單
Q9 被繼承人生前賣土地,應收取而未收取的土地價款
Q10 被繼承人生前買土地,死亡時還沒有移轉登記
Q11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之混同效果
Q12 借名登記的財產
Q13 罹於時效的債權
Q14 債務人破產的債權
Q15 被繼承人與所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
Q16 犯罪被害人遺屬領取的補償金的性質
Q17 因死亡而退職的退(離)職金
Q18 勞工退休金
Q19 再轉繼承財產與遺產總額
Q20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
Q21 死前的提領
Q22 捐贈公益慈善財團法人的財產
Q23 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保險金
Q24 投資型保險的給付
Q25 死亡人壽保險金被課遺產稅

PART 3 遺產價值
Q26 股票的價值
Q27 無法使用房屋的價值
Q28 遺產土地被違章建築占用的價值
Q29 地上權的價值
Q30 公同共有土地價值

PART 4 免稅額與扣除額
Q31 執行任務死亡的免稅額(一):軍警公教人員
Q32 執行任務死亡的免稅額(二):義消
Q33 執行任務死亡的免稅額(三):村、里長
Q34 拋棄繼承的扣除額
Q35 重度身心障礙者的扣除額
Q36 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財產的扣除額
Q37 債務的證明
Q38 連帶保證債務
Q39 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Q40 剩餘財產差額交付財產
Q41 剩餘財產差額交付財產的延期
Q42 農業用地
Q43 農業用地的認定
Q44 共有農地的農用證明
Q45 共有農地如何申請農用證明
Q46 共有農地申請農用證明而共有人拒絕配合
Q47 水利用地
Q48 公共設施保留地
Q49 喪葬費
Q50 執行遺囑及管理財產差額的直接必要費用

PART 5 申報與繳納
Q51 遺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Q52 遺產稅申報期限
Q53 過期申報或是漏報遺產稅的處罰
Q54 核准延期的特殊原因
Q55 遺產價值低於免稅額的申報
Q56 依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申報
Q57 多位繼承人的申報
Q58 遺產稅納稅通知書
Q59 遺產稅應納稅額計算錯誤的申訴與退稅
Q60 分期繳納
Q61 實物抵繳(一):實物抵繳原則
Q62 實物抵繳(二):以遺產的不動產抵繳
Q63 實物抵繳(三):以遺產的股票抵繳
Q64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Q65 過期繳納或拒絕繳納遺產稅的處罰

PART 6 其他常見實務問題
Q66 拋棄繼承後被選為遺產管理人的救濟
Q67 拋棄繼承後的拋棄繼承
Q68 被繼承人生前的稅捐
Q69 遺贈是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Q70 多位繼承人之遺產稅(一):分擔、拒繳
Q71 多位繼承人之遺產稅(二):墊繳
Q72 分割遺產的贈與稅
Q73 遺產稅沒有繳清的繼承登記
Q74 遺產稅繳清後,部分繼承人不配合之登記
Q75 未保存登記的房屋之估價與繳清遺產稅後程序
Q76 債權人代位分割遺產與申報
Q77 遺產破產

PART 7 附錄
01 遺產及贈與稅法
02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03 稅捐稽徵法
04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05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06 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07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房地產買賣Q&
A
車禍糾紛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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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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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實務問
題Q&A
票據簽發與收受
Q&A




Q1應辦理遺產稅申報的遺產
Q被繼承人生前海外購置的房產,需要申報遺產稅嗎?
A要。

範例故事
老王是我國國民,生前看了網紅投資海外影片,便在泰國、日本、美國各地購置房產。老王死亡後,生前在海外購置房產要申報遺產稅嗎?

說明解析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與第3條之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規定,我國遺產稅是屬人兼採屬地主義,當出現以下四種情況,就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課徵遺產稅: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應就其在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二、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應就其在我國境內的遺產課徵遺產稅;三、死亡事實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我國國籍,在他死亡的時候仍然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四、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其所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而什麼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3項規定,是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以下二種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白話說,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二、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但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4項規定,是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因此,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不論是我國境內或海外的全部遺產,都要課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