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作  者╱
王宗偉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新白話六法系列
出版日期╱
2024/01/01   (3版 1刷)
  
即日起五南舊官網僅提供書籍查詢,如欲購書,請至五南新官網 https://www.wunan.com.tw/
I  S  B  N ╱
978-986-451-352-9
書  號╱
3TF9
頁  數╱
368
開  數╱
25K
定  價╱
450 (特價 356)

※推薦文
推薦序

行政法這個科目牽涉到的法律非常多,相信大部分讀者面對這科目,都會有不知如何下手的困擾,當年我在準備考試時就非常痛苦,當時也缺乏這種逐條整理、簡要說明的入門書。各位有此書可用,是非常幸運的。
除了本書的主打「白話」以外,作者也簡要地呈現重要實務見解與學說,並輔以案例解析,對於想在短時間內透視行政程序法基本架構的人而言,絕對是第一選擇。此外,就我這類實務工作者來說,也可以當作索引書來用,在面對困難的行政法案件時,檢索這本書,或許就能夠得到一些靈感。
因此,跟大家推薦這本行政程序法白話六法!


陳易聰 律師
2016年初冬於新竹

王宗偉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班研究
中華民國專利代理人資格
律師高考及格
曾從事專利實務工作二十年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法例
 第二節 管轄
 第三節 當事人
 第四節 迴避
 第五節 程序之開始
 第六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七節 資訊公開
 第八節 期日與期間
 第九節 費用
 第十節 聽證程序
 第十一節 送達
第二章 行政處分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成立
 第二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
第三章 行政契約
第四章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第五章 行政計畫
第六章 行政指導
第七章 陳 情
第八章 附 則
附錄一 政府資訊公開法
附錄二 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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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管轄權變更之處理)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解說
因為管轄權變更而導致原機關辦理該項具體案件權限喪失者,以新機關處理為原則,原機關處理為例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條所指管轄權限移轉的形式:注意若是修改組織職權法明定某一事務由A機關移置B機關辦理,例如著作權之管轄原屬內政部,後來移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導致管轄權限永久性的變更,原則上應由原機關移送新機關處理,本條但書規定的情況在實務上極少出現。


●實例
佩君希望在祖產的山坡地上興建別墅,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新北市政府申請許可,如提出申請後該種案件審核權限已轉至內政部,應如何辦理?

按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為行政法適用之一般原則(最高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668號、76年度判字第1914號判決參照),又管轄權所涉及者,乃特定行政任務,究應由何行政主體或何行政機關執行之問題1,法規關於管轄權之規範乃程序規定,是因法規變動致管轄權變更,應依變更後之新法規決定管轄權之歸屬。復依行政程序法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是行政程序進行中,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原則上雖應由新取得管轄權之機關管轄,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機關之同意,原主管機關仍得續行行政程序。又所謂「同意」除行政程序進行中所為同意外,應尚包括行政程序終結後之事後同意。
本件新北市政府如已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審核符合規定作成行政處分,惟無法源依據核發許可之案件,依上開說明,似尚非不得由案件申請人、新北市政府及內政部事後同意,由新北市政府核發許可。因此還是可以由原管轄機關新北市政府核發許可。


●隨堂測驗21
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A機關將其主管權限之一部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關於管轄權之變動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A機關喪失全部管轄權。(B)A機關喪失一部管轄權。(C)A機關未收回委任之權限,喪失該部分管轄權。(D)A機關之管轄權不因委任而發生喪失之效果。(106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