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刑不刑
作  者╱
蘇銘翔
出版社別╱
書泉
書  系╱
小市民法律大作戰系列
出版日期╱
2021/12/01   (8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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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986-451-241-6
書  號╱
3T05
頁  數╱
224
開  數╱
25K
定  價╱
320 (特價 253)



不管是一時衝動或是無心之過,一旦觸犯刑事案件,後果難以想像!
現今社會犯罪案件層出不窮,保障生活相關的權利與義務更加重要!
本書分為兩性、網路、交通、經濟四大生活主題,
以真實或生活常見案例引出法律問題,再就法律問題深入解析,
並教您運用刑事訴訟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推薦文
羅序
  刑法與民眾生活習習相關,除得憑以懲罰犯人、抑制犯罪外,背後更寓有保障人權之意義。蓋憲法第23 條規定,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刑法就其表面以觀,似乎係限制人民不得為何種行為,否則將遭致何等處罰,惟若仔細探究每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會發現均係在保障更多更大的個人、社會及國家法益。身為一個法治人權國家的國民,如欲學習如何保障權利並避免誤觸法網,實有必要對刑法多加認識。
 蘇銘翔老師就讀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期間,曾任職於吾所主持的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其除細心校對拙著《著作權法論》外,並協助處理「劉泰英控告亞洲週刊誹謗案」等重大刑案,代擬之訴狀,論述清晰、條理分明、說理嚴謹,且每有令人耳目一新之見解,足見其過人天資。
 於民國91年取得法律碩士學位後,蘇老師為求將嚴肅艱澀之刑法概念推廣給一般民眾瞭解,特秉其紮實法學素養與創新思維風格,透過真實趣味案例及詼諧平易筆風著述此書,使讀者能以輕鬆愉悅的心情學習法律,背後用心實屬良苦。
 全書將情愛生活、網路生活、交通生活與經濟生活所涉及之刑法問題收錄完整,並就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介紹。如遇讀者易於混淆之處,則以圖表進行比較說明。凡此均有助於讀者將日常生活、刑法觀念與訴訟實務融會貫通,堪稱是一本兼具知識性、趣味性及實用性的好書。
 蘇老師的碩士論文係以宗教自由及宗教詐欺之研究為主題,於本書付梓之際,更盼其精益求精,在學術領域更上層樓,並一秉宗教行者的精神,以出世之心行入世之事,發揮所學利益世人,吾將更感欣慰。
(本文作者為英國利物浦大學法學博士、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前臺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

羅明通
2005年9月
於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吳序
  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法律規範著社會秩序,任何人不能違反法律,違法者必須接受法律制裁;法律亦是國民生活的準繩,具有定紛止爭的功能。故法律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身為現代國民不僅要守法,更要知法,唯有知法才能進一步維護自身權益,蓋法律不會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
 本人從事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實務多年,深知惡意犯法者固有之,然因不知法而誤觸法網者,亦不在少數,殊感遺憾。為此,常利用審判之餘,赴各機關、學校演講宣導法律常識,期能藉由推動法治教育,建立知法、守法觀念,進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生活法律刑不刑》一書,作者將日常生活中常發生之兩性、網路、交通、經濟生活與刑法之關係,以貼近時事案例之方式,用通俗的語法,深入淺出分析、介紹法律問題、法律關係、法律責任,並檢附法律條文,構造層次分明、內容淺顯易懂;而第五部分「刑事訴訟制度簡介」介紹我國刑事訴訟辦理流程,更進一步提供讀者認識刑事訴訟程序。故本書實為結合實體法及程序法之生活實例書籍,非常適合社會各階層閱讀,並值得珍藏作為諮詢生活法律問題之活字典,實屬推動法治教育之優良書籍。
(本文作者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前司法院刑事廳法官、前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前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少年法庭法官)

吳炳桂
2005年9月
於司法院刑事廳

林序
  到底嫖妓在臺灣有沒有罪?到底賭博在臺灣有沒有罪?到底墮胎在臺灣有沒有罪?一般人用直覺的道德觀念判斷,似乎會覺得上述行為都算是犯罪,但是,又不太能確定到底在怎樣的情況下才有罪,而罪刑又是多重。你或許可以透過新聞報導,約略瞭解我國刑法的一些規定,但是,若沒有仔細學過刑法,可能還是不能清楚的知道刑法的具體內容。
 但是,一般民眾如果真有心學習刑法,難道只能到市面上去買一本刑法教科書來讀?或者把刑法條文拿出來自己一條一條唸?這當然不必要、也不可能。好在,蘇銘翔老師用心寫作的這本好書,替我們解決了這個問題。
 蘇銘翔這本書的特色,在於透過臺灣實際的具體刑事新聞,帶領讀者進一步清楚瞭解臺灣的刑法規定。他的文筆輕鬆活潑、清楚易懂,透過他的說明,讓讀者更清楚瞭解每一種犯罪相關的法律內容。另外,他還設計了很多清楚的圖表,簡明扼要地把刑法規定及各種犯罪情況整理出來,讓讀者可以一目了然。簡單地說,如果想要快速學習刑法內容,實在再也找不到這麼輕鬆、有趣又清楚的刑法讀本了。
 我在臺北地檢署擔任檢察官多年,發覺這本書的內容已將實務工作上最常遇到的刑法問題作了充分完整的介紹,對於國民法律知識之提升有莫大助益,因此衷心推薦讀者們能夠買來仔細研讀。
(本文作者為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

林 達
2005年9月
於臺北地方檢察署

蘇銘翔

現職
 大學講師(講字第78636號)
 補習班法科教師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超級公民go!」主持人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畢業
 教學經歷
 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演講教師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經濟系兼任講師
 真理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致理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
 台北城市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實務經歷
 90年司法人員特考榜首
 司法院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三立「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視、三立「超級偶像6」第8強
 觀天下、紅樹林電視台「法律追追追」、「生活法律教室」主講人
著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與李美寬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圖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法科不用背(原「蘇奕老師的法科實戰攻略」;三民補習班)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不動產訴訟實戰(五南)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五南)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修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FB臉書粉絲團
 搜尋「蘇哥哥 蘇銘翔」

羅序
吳序
林序
自序

第一部分 兩性生活與刑法
UNIT1 老牛吃嫩草─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UNIT2 無緣見爹娘─墮胎罪
UNIT3 劈腿無罪?─通姦罪除罪化
UNIT4 偷窺無罪?─妨害私生活秘密罪
UNIT5 霸王硬上弓─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
UNIT6 精蟲衝腦?─性觸摸罪與一般性騷擾
UNIT7 私奔無罪?—和誘罪與略誘罪
UNIT8 恐怖情人—強制罪、恐嚇罪與保護令
UNIT9 援助交際─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

第二部分 網路生活與刑法
UNIT1 情色聊天室─散布性交易訊息罪
UNIT2 網路脫衣秀─公然猥褻罪與散布猥褻資訊罪
UNIT3 妨害名譽(一)─誹謗罪
UNIT4 妨害名譽(二)─公然侮辱罪
UNIT5 侵害著作權?—擅自重製罪與合理使用
UNIT6 網路駭客─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部分 交通生活與刑法
UNIT1 酒醉開車─醉態駕駛罪
UNIT2 無心之過─過失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
UNIT3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
UNIT4 聚眾鬥毆─傷害罪、殺人罪與聚眾鬥毆罪
UNIT5 瘋女刮車─毀損罪
UNIT6 設置路霸─竊佔罪

第四部分 經濟生活與刑法
UNIT1 路不拾遺─侵占遺失物罪
UNIT2 來路不明─贓物罪
UNIT3 地下錢莊─重利罪
UNIT4 十賭九輸─賭博罪
UNIT5 行使偽鈔─行使偽造貨幣罪
UNIT6 中獎通知─詐欺罪
UNIT7 巧取豪奪─強盜罪、恐嚇取財罪、搶奪罪與竊盜罪

第五部分 刑事訴訟制度簡介
UNIT1 法院體系與審級制度
UNIT2 刑事訴訟流程
UNIT3 刑事模擬法庭

試閱


遇到校園霸凌及
性騷擾怎麼辦─
律師寫給父母、
老師、學生的自
救SOP
營業秘密法
刑事訴訟法
勞動基準法
刑法
民法.總則




UNIT7 私奔無罪?—和誘罪與略誘罪
真實案例
  略誘少女案
  一名家住屏東東港的國三陳姓少女,自1月11日離家後即告失蹤,陳女家長向東港分局報案協尋,經陳女同學協助訪查後,發現陳女有可能遭居住於八德市綽號阿弘的男子林益弘(26歲)誘拐離家。八德警方昨天凌晨在桃園市長沙街陽明公園前發現林嫌帶著陳女,於是將其帶回偵訊。經查陳女於去年12月初起,在網路聊天室與林嫌認識後即互留電話,在林嫌邀約慫恿下,更於今年1月11日學校午休時間,與林嫌一同北上,林嫌誘拐陳女後,因躲避警方及陳女家人,先後在臺中、苗栗、新竹等處網咖逗留,晚上則帶同陳女投宿汽車賓館,期間並多次對陳女性侵害。
(節錄自《臺灣日報》,作者劉裕彬)

法律解析
  未成年人(未滿20歲者為未成年人;但自2023年1月1日起,修正為未滿18歲者為未成年人)由於身心尚未發展健全,在各方面都需要父母的照顧,因此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今天如果有人妨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權,這樣他會受到刑法如何的處罰呢?
  刑法第240條規定,如果有人沒有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就自行與未成年人達成合意「脫離」家庭,那麼誘拐未成年人的人就會觸犯和誘罪,依法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問題的是,這裡的「脫離」是什麼意思?是說只要一離開家庭就算脫離,還是說要達到音訊全無的程度,也就是與父母完全沒有聯絡的程度,才算是脫離?
  我國法院判例(20年上字第1509號判例)認為,所謂「脫離」是指未成年人與父母完全斷絕往來,使父母陷於不能行使親權(保護及教養權利)之狀況,如果只是誘拐未成年人離開家庭,但是未成年人與父母還有透過手機聯絡,或是仍有以書信互報平安,這樣子就不能算是「脫離」家庭,帶走小孩的人也不會構成犯罪。
  此外,法院判例(51年台上字第3272號判例)並認為,如果誘拐行為有經過未成年人自己的同意,是屬於和誘罪,依法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反之,如果誘拐行為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例如透過強暴、脅迫或詐騙的手段帶走未成年人,此時所觸犯的就不是和誘罪,而是刑法第241 條的略誘罪,依法得處更重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中林先生透過網路及電話邀約陳姓少女,經過陳女同意後,才一同北上,最後與父母完全斷絕聯絡(失蹤),因此林先生的行為會構成和誘罪,依法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陳女就讀於國中3 年級,依正常情況,應該未滿16歲。而刑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如果被誘拐的未成年人未滿16歲,由於他們的心智發展相較於年滿16歲人而言,更加不健全,因此就算有經過他們的同意,仍然視為構成略誘罪,而不會構成和誘罪。
 此外,刑法第241條第2項規定,若是基於「營利」或是「使被誘人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意圖而略誘之,由於惡性更重大,所以會構成加重略誘罪,得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200 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中林先生在誘拐的過程裡,曾經帶著陳女至汽車賓館發生性關係,因此林先生所觸犯的便是加重略誘罪(林先生另外還會構成刑法第227條第3項的對未成年人性交罪,依法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該罪與本罪成立想像競合關係,依刑法第55條,只論以法定刑較重的加重略誘罪)。

相關法條
1.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2.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3.刑法第241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4.刑法第245條第1項
⋯⋯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5.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6.民法第12條(2023年1月1日施行)
滿十八歲為成年。
7.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