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土地法之緒論 本節主要先讓讀者瞭解土地的意義、種類、特性及類型等,期讓讀者能對以下章節之主題能快速入門,事半功倍。 壹 土 地 一、意義 (一)狹義:僅指地球表面之陸地。 (二)廣義:包括地球表面之陸地及水域。 (三)最廣義:舉凡陸地、水域及一切天然富源皆屬之。此為土地法所指之土地。 二、種類 (一)依權屬分: 1.公有土地: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土§4) 2.私有土地: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土§10) (二)依土地使用管制分: 1.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平權§3) 2.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平權§3) 三、依使用性質分(土地法之分法)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土§2) 四、執行機關 (一)原則:土地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政機關執行之。(土§3) (二)例外: 1.由其他機關執行者。(土§59、101、105、122、131、132、159) 2.地政機關會同其他機關執行者。(土§86、12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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