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考試(學科、術科)─重點中的重點,不囉嗦,讓你一本就PASS~
隨書附贈(學科、術科)歷屆試題(108-114年)題庫與解答
作  者╱
李聰成
出版社別╱
五南
出版日期╱
2025/06/20   (3版 1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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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
978-626-423-518-1
書  號╱
1F1A
頁  數╱
644
開  數╱
菊8
定  價╱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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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推薦人
聯合推薦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熊維舒
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滕翔安
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張宏昌
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惠哲
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魏勝園
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凌榮廷

李聰成

學歷:朝陽科技大學碩士

現職及經歷:
教育部人權專家
法務部人權專家學者
臺中/彰化/南投/金門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合格
勞動部共通核心職能講師/勞工教育講師/職業安全衛生講師
勞動部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委員
勞動部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
台東縣/雲林縣/嘉義市性別主流人才資料庫專家學者
臺中市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勞資爭議仲裁委員/獨任調解人/調解委員
雲林縣政府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金門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及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南投縣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獨任調解人/調解委員
台灣性別平等推廣協會理事長/榮譽理事長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顧問
台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顧問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就業服務法規諮詢暨研究委員會委員
僑光科技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臺中市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副理事長
彰化縣人力資源管理人員職業工會副理事長
台中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協進會副會長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空中大學/中華大學/長榮大學/修平科大/中臺科大...勞動法講師

專長:人權議題、勞動法令、性別平等、人力資源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企業管理

證照:教育部審定講師資格、勞動部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委員、勞動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證書:甲級職業安全管理技術士/甲級職業衛生管理技術士/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技術士、乙級就業服務技術士、乙級門市服務技術士

目錄

自序
技術士技能檢定就業服務職類規範

一、職業訓練法
職業訓練法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職業訓練師培訓辦法

二、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
就業服務法罰則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三、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法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就業保險延長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

四、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規則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最低工資法

五、勞工保險及職災保險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六、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退休金條例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七、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八、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十、勞資爭議處理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十一、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十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十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暨其子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十四、易混淆之條文

十五、職業分析
行業統計分類
職業標準分類
職業分析

十六、就業市場資訊

十七、職業心理
諮商技巧
職業諮商理論
職業心理測驗
職業道德與專業倫理

超圖解元宇宙
超圖解81位董
事長及總經理成
功經營智慧
超圖解人才晉升
指南:上班族成
功晉升關鍵38
堂必修課
圖解行銷學
踏上生成式AI
自學之路:從底
層技術、程式實
作到企業應用
AI數位轉型決
勝攻略




職業訓練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實施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
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主管機關得將前項所定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
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歷屆考題(101-1-2)
請列舉任2項職業訓練的實施類別?(4分)
答案
1. 養成訓練 2. 技術生訓練
3. 進修訓練 4. 轉業訓練